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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夫妻藕断丝连 发生纠葛前夫杀“妻”

  发布时间:2010-09-29 08:20:53


    中国法院网兰考频道讯  已经离婚的夫妻本应各自好好生活,却因感情问题纠缠不清,导致前夫举刀刺前妻,二人一方受伤,一方进了监狱,真是一对令人叹息的冤家。9月28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王某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一案,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计22796.44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计4749.09元。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6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因与前妻王某某感情纠葛,以看孩子为名携带刀子骑自行车到兰考县某医院CT室,敲碎门窗上面的玻璃强行进入值班室内,对正在值班的前妻王某某进行殴打并朝其身上猛扎数刀。后王某某之姐赵某前来劝阻时被王卫红殴打并扎数刀。后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赵某的损伤为轻伤。赵某于2010年7月16日在开封医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其右上肢被评定为八级伤残。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王某某受伤后各住院19天,赵某的医药费为5522.21元;王某某的医药费为4118.8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因婚姻纠葛,携带凶器到东方医院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王某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能得逞,系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给本案被害人造成了人身损害,依法应予赔偿,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王某某要求被告人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对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二原告人要求被告人王卫红赔偿精神抚慰金及赵爱梅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的诉请,因不是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不予支持。原告人王某某是工作人员,其在住院期间单位是否扣发了其工资,因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其要求误工费的诉请不予支持。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西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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