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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化速裁快审案件诉讼程序规范

发布时间:2020-05-06 16:59:33





兰法〔2020〕26号

兰考县人民法院

简化速裁快审案件诉讼程序规范


为规范简化速裁快审案件诉讼程序,提高审判质效,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 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 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 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等法律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

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案件速裁快审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一步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审判效率的

工作机制。



第二条 案件速裁快审应当遵循分流合理、调裁一体、

简案快审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 在案件立案环节应对案件进行初步繁简分流。

符合小额诉讼标准的,按照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第四条 我院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三个速审裁庭,负责 民商事和行政、刑事速裁案件的审理和执行。速裁审判团队

由法官、书记员组成。

第五条 审判团队主要负责立案和审判工作;综合执行

团队主要负责集中送达、保全、证据固定和执行等工作。

审判团队和综合执行团队及时做到无缝对接、相互配合。 综合执行团队协助审判团队开展当庭清结和自动履行工作,

审判团队协助综合执行团队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

第六条 二次案件繁简分流,突出分流实效。

1.送达法律文书及保全裁定时,以直接送达为主,在送 达的同时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进行证据固定,

防止诉讼中当事人混淆案件事实,为案件繁简分流奠定基础。

2.动态把握案件繁简分流标准,通过对案件的初步调查, 甄别繁简,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为简案,由速裁庭负   责办理;事实不清,争议较大的案件为繁案,由民事审判第

一庭、第二庭、巡回庭办理。

3.速裁庭办理的简案,征求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缩短或

不留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简化审理程序。可以通过电话、


短信、微信、电子邮件、调解平台等多种方式进行。

4.速裁庭确保在一个月内进行案件繁简甄别,被甄别为 繁案的,可退回立案庭,再通过立案系统随机分配到到民事 审判第一庭、第二庭、巡回庭办理;甄别超过一个月的,由

速裁庭自行办理。

5.速裁庭需办理分到本庭不低于70%的案件,30%以内的 案件可以退回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巡回庭办理。原则 上,退回的案件,速裁庭需办结文书送达、财产保全、证据

固定等工作。

第七条 双方当事人同时来院并请求通过速裁审判结案

的,应当立即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当日予以立案。

立案后能够当即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等诉讼 文书的,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人员应当立即送达。其中,指 定的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当事人同意缩短或放弃的,

应依其决定。

立案庭应对各民事审判庭收案情况进行动态跟踪,随时 掌握案件分布情况,必要时进行合理调配。速裁庭的审理案 件数争取达到民事案件的70%,民事审判第一庭、第二庭和

巡回庭的审理案件数控制在民事案件的30%左右。

第八条 立案后,应当在本工作日内向速裁庭移送案件。

当事人双方同时来院请求通过速裁审判结案的,立案后应当

立即移送。


第九条 速裁庭设立导诉员,负责案件接收、引导当事 人制作询问笔录、申请财产保全和需要立即安排开庭审理案

件的排序、协调等。

第十条 速裁庭认为不宜在本庭适用速裁审判的,应及 时将案件移交其他民事审判庭审理,由接受移交的民事审判

庭与立案庭办理重新分案手续。

第十   通过速裁通道审理的案件在审前准备中应

重办理以下事项:

1. 民事审判庭接收案件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 时限及时送达诉讼文书。送达采取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 式,送达时应当要求当事人填写《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在保证当事人能够到庭的情况下,可采用简便的方式通知和

传唤。

2.民事审判庭法官应当在接收案件后5日内指定举证期。 应当着重征求当事人双方意见,当事人就举证期限协商一致

表示放弃或短于15日的,应依其意见。

第十二条 通过速裁通道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放弃举证

期限、答辩期间的,应当立即安排开庭审理。

第十三条 通过速裁通道审理的案件,根据需要或当事

人请求,可以在工作时间之外开庭审理。

第十四条 通过速裁通道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审理时应

当先行调解。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也可以在答辩期满


前进行调解。

第十五条 庭审阶段,如当事人双方诉辩请求陈述完毕 后,当事人双方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争议,则直接进

入法庭调解或裁判。

第十六条 在依法充分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前提下,

庭审阶段可以适当简化相关程序环节,引导庭审进程,加快  庭审节奏。法官对双方发言时间可以提出适当的限制性要求,

可以提问并提出和解方案。

第十七条 速裁庭在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

止在速裁庭的审理,移交其他民事审判庭继续审理:

1. 当事人有明显规避法律的可能,通过速裁审判难以避

免的;

2.当事人一方提出申请,或者双方达成合意要求在其他

民事审判庭适用普通程序,经过法院审查认为应予准许的;

3.审理中发现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或者涉及社会稳定且

需要时间协调处理的;

4.其他不适宜继续在速裁庭进行审理的。

第十八条 案件出现应当停止在速裁庭审理的情形,速 裁庭在一个工作日内应将案件卷宗及卷内材料清单移交其

他民事审判庭签收。

第十九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案件、故意拖延审

理时间造成审理周期延长的,依照本院目标管理办法扣减该


部门相应分值。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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