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考县人民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河南省高级人民
法院关于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工作的
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经院党组研究,现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兰考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10日
为落实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要求,切实发挥执行指挥中心综合管理和服务职能,提升执行质效,实现执行工作模式的规范化、信息化、公开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五年纲要精神,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各级法院应当设立执行指挥中心,负责全省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工作。
第二条 执行指挥中心是各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管理中枢和指挥机构,是兼具集约事务办理、繁简分流、数据监管、执行公开、指挥调度、决策分析等功能为一体的实体化运行工作平台执行指挥中心通过信息化手段、集约化管理,服务和保障执行工作、管理和监督执行案件、指挥和协调执行力量。
第三条 执行指挥中心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执行指挥管理平台、案款管理等系统,进行节点监管、终本案件动态管理、执行质效统计分析、事项委托、网络舆情督办事项督办、执行会商、司法网拍督办、执行款物管理、应急调度执行公开、执行实施突发事件紧急处置等工作。
第四条 执行指挥中心实行团队化、集约化管理各级法院
根据本院实际情况,在指挥中心设立节点监控、文书送达、事项督办、网拍辅助、结案审核、案款管理、舆情处置等若干团队或指定专人负责,将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与执行团队办案模式紧密结合,充分发挥执行信息化和集约化优势,提升执行工作实效。
第二章 集约事务
第五条 执行指挥中心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执行服务窗口,帮助核准当事人身份信息、执行依据、申请标的等执行案件信息。确保信息准确录入“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风险,登记财产线索,解答相关咨询。
第六条 执行指挥中心集中制作、发送格式化法律文书,包括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财产线索提供表、委托律师调查令、悬赏告知书等。法律、司法解释、最高法院文件规定必须经合议庭审核或评议的事项,不得由指挥中心统一制作。指挥中心制作的法律文书无法通过综合送达平台邮寄或电子方式送达的,应附表说明原因,及时交由执行实施团队负责后续送达工作。
第七条 执行指挥中心集中办理执行事项委托、受托工作。执行实施团队需要办理特定事项委托的,应制作好委托执行函及相应法律文书并移交执行指挥中心,由指挥中心负责事项委托办理的工作人员完成事项委托工作,并负责后续跟进和催办,受托法院反馈的,应及时打印相关办理材料并移交执行实施团队。
执行指挥中心接收、审核、转发高级人民法院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转发的受托案件。需要委托法院补充材料的,由指挥中心与委托法院沟通,要求其在期限内补充材料;符合退回条件的,进行退回操作;对接收的受托事项,受托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应在期限内尽快办理受托事项,并在完成后及时将反馈材料在指挥管理平台回复委托法院。
第八条 执行指挥中心负责在管理平台上接收、转发和落实上级法院督办事项、发布本院需督办事项,督促下级法院、本院执行办案团队限期办结并逐级回复;下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每周将督办事项落实情况报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
第九条 执行指挥中心负责集中办理网拍辅助工作,根据办案团队要求,按照网络司法拍卖操作规程,集中办理发布公告、录入信息及其他辅助工作;网拍辅助工作可以通过外包方式委托社会机构或组织承担。
第十条 执行指挥中心负责舆情监管,对当日舆情进行登记、分析、识别、处置,经执行局负责人审签后及时移交案件承办团队或执行局办理执行信访案件的机构处理;下级法院每月将舆情处置情况汇总报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
第十一条 执行指挥中心通过执行信息公开网、12368 语音服务平台、短信通知、微信公众号等,主动向当事人告知重要执行进展等信息,当事人可凭身份证件随时查询了解执行案件进展,方便申请执行人及时了解被执行人财产查控、财产处置等情况,查看音视频记录。
第三章 案件管理
第十二条 执行指挥中心负责案件繁简分流, 根据财产查控
结果、案件类型等因素,初步对案件繁简程度进行研判和分类,并将案件分配流转到相应执行团队办理。
第十三条 执行指挥中心负责执行案件流程节点全程监管,对关键流程节点出现超期预警提示的,及时提醒办案人员采取相
应执行措施,发现案件没有按时发起网络查询、发出执行通知等关键性节点,有可能出现超期或节点信息缺失的,及时提醒执行团队办理或者纠正。
第十四条 执行指挥中心负责终本案件动态管理,对拟终本结案的,审查卷宗材料和网上节点录入情况;已经终本的案件,由终本团队专职负责管理,对执行指挥平台统查后下发的有财产线索需核实的案件列表逐一进行检查、核对和筛选,发现确需恢复执行的,交立案庭恢复立案并对查控的财产采取措施;终本团队负责集中接收和听取终本案件当事人的材料、线索和诉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及时反馈给相应团队采取执行措施并交立案庭立案恢复执行。
第十五条 执行指挥中心负责执行款物管理,对“一案一账户”的执行案款管理系统制度落实情况和款物发放流程进行实时监管,发现收发案款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执行局局长。省法院、中级法院应定期通报全省或辖区法院案款管理情况。
第十六条 执行指挥中心可以设立专门团队负责财产保全。执保案件由立案部门发起首次网络查询,可以实施网络查封、冻结的,由立案部门当即发起查封、冻结;需线下实施保全的,立案部门将相关材料移交财产保全团队统一实施。
第十七条 执行指挥中心明确一名主管业务负责人对本院拟报结的执行案件的实体内容进行审核;由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程序方面审核;结案审核应对照执行流程系统信息和电子卷宗材料,实体和程序全部审核合格后才能结案;加强对终本案件和终结案件结案审核监管,必要时可提级审核。
第十八条 各中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应当设立案件质效监管团队,每日通过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本院和辖区法院未结案件流程节点进行审查;对已结案件执行情况和电子卷宗进行核查,重点对终本案件、终结案件、超期案件、超长期未结案件等进行监管。每日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对本院和辖区法院实际执结率、执行完毕率、实际执行到位率、终本率、终本合格率等主要质效指标进行监管,对督办和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制作《执行工作动态》,通报本院和辖区法院整改。
第四章 统一指挥
第十九条 执行指挥中心通过可视化展示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应急值守系统、移动执行平台,对本院和辖区法院大型执行活动、疑难案件实施现场进行远程指挥;远程指挥应由院领导、执行局局长统一负责。
第二十条 执行人员外出执行应使用执法记录仪或移动 APP,对执行过程全程录音录像;执行指挥中心负责存储和统一管理移动执行音视频资料。
第二十一条 上下级法院之间、同级法院之间所部署执行指挥应用系统应互联互通,保持联络通讯顺畅;执行法院需要异地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出现突发情况,需要紧急支援的,逐级向中级法院、省法院报告,由省法院或中级法院指挥中心统一协调调度;跨省问异地执行的,应逐级上报省法院审批备案,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中级法院应当发挥协调和统筹职能,统一调度使用辖区法院执行力量,协同基层法院对重大、疑难、复杂或长期未结案件实施强制执行;中级法院在信访督办、案件巡查等工作中发现基层法院需要协同执行的,应主动指定或决定协同执行,并组织指挥实施。
第二十三条 执行指挥中心根据办案团队需求,为需要通过
执行指挥系统进行的执行会商、案件听证、调度协调等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第五章 决策分析
第二十四条 执行指挥中心积极创新和使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互联网等现代技术,研究分析本院和辖区法院执行工作运行态势,为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法院执行工作持续发展提供数据支撑。
第二十五条,执行指挥中心应当全面掌握辖区法院和本院执行案件总体运行情况,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3+1”核心指标和 33 项质效考核指标数据,定期分析执行工作运行态势,了解执行案件收结案、执行质效、超长期未结案件清理等情况,找出执行工作的短板和突出问题,对执行工作开展提供预判和预警。
第二十六条 执行指挥中心应根据执行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对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以及执行规范化和信息化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及时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充分发挥参谋职能作用。
第二十七条 执行指挥中心负责定期通报本院和辖区法院办案人员收结案情况,执行质效情况、流程节点工作完成情况,以及其他执行工作开展情况等统计数据,为本院和辖区法院执行工作绩效考核提供数据支持。
第六章 装备保障
第二十八条 执行指挥中心应有专门场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建设技术标准》(法(2017〕59号)进行建设或改造,根据指挥中心工作职能,设置不同的功能区域,并配备相应的基础办公设施,满足日常工作需要。
第二十九条 根据《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业务装备标准》(法办发〔2018〕7号),各级法院应在资金、技术、设备等方面,为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提供有力保障,实现执行指挥中心装备配备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科技化。
第三十条 执行指挥中心应加强与本院信息技术部门沟通协作,提高技术保障水平;协助信息技术部门对各个系统服务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及时消除系统隐患,对系统故障等异常情况及时处理,保障执行各系统平台正常运转。
第三十一条 执行指挥中心应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和备勤制度,并采取执行人员和技术人员“双值班”制度;指挥中心值班应实行执行局领导轮流带班制度,值班及备勤人员数量根据具体工作需要确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中级、基层法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和本院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施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法院应认真研究并提出建议,由中级法院汇总后及时报省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