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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执行权监督制约机制的 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18 17:22:12


兰考县人民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执行权监督制约机制的

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经院党组研究,现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执行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实施意见(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

认真贯彻执行。

                                      

兰考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8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部署,不断整治顽瘴痼疾,持续纠治违规违法执行行为,加强对执行权运行的监督制约,增强管案、管事、管人实际效果,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增强司法公信力,努力提升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获得感和满意度,着力推动我省法院执行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司法权力运行监督管理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强化监督管理持续纠治司法腐败问题的意见》,结合全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分权制约,规范执行权运行机制

1.健全执行工作分权制约机制。科学界定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执行流程分段与集约、执行事务分权与协调、执行指挥监督与服务的权力配置、清单和职责任务,通过内部监督制约执行权的集权式运行,构建规范高效、善意文明、公开透明的执行权运行机制。执行审查权应根据实际情况交由不同部门或者办案团队行使,实现执行审查权对执行实施权的监督制约,构建既相互合作,又相互制约,既相互配合,又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

在执行程序中,作出或解除(撤销)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及拍卖成交、以物抵债等执行措施,作出申请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暂缓执行、中止执行、变更或追加执行主体、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裁定,决定起拍价、执行款物分配方案、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处罚、暂缓或提存案款等重大执行事项,应当由员额法官组成合议庭评议决定。

2.严格落实执行案件立案归口管理。执行立案由立案庭统一负责,执行局不得人为干预立案、控制立案、选择立案。坚持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原则,并注意将关联案件集中交同一执行人员或执行团队办理。执行案件立案后应立即进行首次“总对总”查控,并由立案部门随机自动分案,防范和禁止将执行案件人为分配给特定的执行人员。对于分段集约执行过程中的执行案件分配,可根据工作实际,将案件流转至相应执行团队,需要在执行团队内进行再次分案的,由执行团队长决定,但应充分考虑回避、廉政风险、关联案件等因素。对于探索人民法庭立审执一体化工作模式的法院,执行分案可根据方便群众、便于执行、案结事了的原则,灵活确定执行人员。

3.严格执行案件扎口结案审批。严格按照标准结案,所有执行案件的结案由审管办统一审批,扎口结案。执行部门与审判管理部门统一结案标准,由审判管理部门安排专人审批。严禁案件违规终本,终本后恢复执行应当严格审查,不得随意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必须更换原终本案件承办人。严格落实卷宗归档制度,执行案件结案后一个月内应当归档完毕。

4.完善执行流程分段集约工作模式。改变执行人员或执行团队一包到底的传统执行办案模式,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繁简分流、分段实施、事务集约的执行权运行机制,实现权力分解与制约的制度化,统一调配执行力量,集约化处理事务性工作,切实提高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各级法院可根据实际,将执行程序中的财产查控、文书制作和送达、财产评估拍卖、案款管理、执行强制等事务性较强的工作统一集中办理。

5.提升执行实施团队工作效能。执行实施事务由执行实施团队或执行人员办理,执行实施团队负责研判案情、制定实施方案,做好线下查人找物、不动产清空与交付、现场处置等工作,强化统筹协作,切实提升执行团队工作效能。执行实施行为主要包括查封、冻结、扣押、查询、扣留、提取、划拨、搜查、评估、拍卖、变卖、实施参与分配、案款发放等。

6.强化合议庭对执行实施行为的审查。在执行程序中,作出或解除(撤销)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及拍卖成交、以物抵债等执行措施,作出申请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暂缓执行、中止执行、变更或追加执行主体、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裁定,决定起拍价、执行款物分配方案、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处罚、暂缓或提存案款等重大执行事项,应当由员额法官组成合议庭评议决定。

7.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现场执行活动,执行人员均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应当包括执行案件数据管理系统中的重要节点、需要固定的相关证据及易产生争议或发生冲突的事项等信息。执行人员在开展拘传、拘留、搜查、腾退房屋等强制执行活动时,必须对执行全程进行录音、录像,保障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录制内容应当如实反映执行活动的全过程,并自录制完毕之日起三日内分类上传至执行案件管理系统。

8.强化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深入推进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依托执行指挥信息化管理平台,对执行过程进行全流程、全节点、全方位监管,监测分析执行质效,监督管理网络查控、现场调查、失信限消、评估拍卖、文书送达、案款发放等重要事项,有效落实繁简分流管理、流程节点管理、执行案款管理、终本案件管理、执行指挥调度等工作职责。为执行人员提供视频会商、执行过程记录、执行公开、舆情监测、决策分析等五类技术服务。

9.通过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实现全方位监管。深化执行信息化系统运用,强化网络查控、评估拍卖、信用惩戒、“一案一账户”等信息化执行模式运用,推进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对执行案件办理的适时监管,所有案件执行活动、涉案财物、执行案款、流程节点、结案审批必须纳入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禁止执行案件、涉案财产、执行措施“体外循环”,逃避监管。推进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流程信息自动回填、执行文书智能辅助、执行文书电子送达等功能运用,提升信息化智能化应用的深度和广度,增加信息化智能化监管的精准性,重点强化对终本案件智能化巡查。全面推广智慧执行APP,加强互联网应急指挥平台运用,实现执行指挥中心快速反应、互联互通,常态化开展应急处理,切实提升执行工作质效。

10.规范执行工作“三统一”管理。充分运用执行局长述职、平安建设考评和绩效考核等手段,健全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管理机制,强化省法级法院对中、基层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力度,增强制度执行的连续性和刚性约束,提升执行管理的实际效果。进一步规范跨区域执行指挥管理,采取集中督办、个案督办、实地督办和视频督办等方式,按照不同区域、不同案件类型进行精准督办。建立完善系列关联案件筛查、上报、处理机制,运用大数据平台定期对关联案件进行摸底,对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涉问题楼盘、涉非法集资、涉民间借贷等重点案件,集中研判、统一调度、统筹推进,有效化解当事人关联、财产关联、程序关联的执行案件。

二、强化案件管理,规范执行权运行途径

11.规范强制执行措施运用。健全完善执行工作规程,精准适用强制执行措施,重点规范财产查控、拘留罚款、强制腾退、失信惩戒、搜查场所、司法审计等强制措施的运用,提升执行强制措施运用的针对性,防止执行强制权滥用。严格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犯罪案件办理的程序、条件和认定标准,畅通当事人刑事自诉渠道,建立健全公诉与自诉相互协调、互为补充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诉讼模式,增加打击效果,充分保障人权。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严禁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坚决防止违法执行、乱执行和过度执行。

12.规范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对需要拍卖、变卖的涉案财产,应当在30日内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执行法院应当在收到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说明补正等报告后3日内发送给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当事人的异议及时办理、及时回复,切实提升执行财产处置变现效率。

13.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程序。对符合处置条件的财产,及时启动财产处置程序,杜绝处置期间“脱封”现象发生。司法拍卖原则上应当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方式进行,需要进行传统拍卖的,应当层报省法院执行局批准。执行干警应在全面查明拍卖财产权属状况、权利负担、财产实际占有和租赁使用等情况基础上,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确定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及时将执行裁定书、评估报告、标的物文字说明、展示照片或视频等资料上传至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并至迟在参考价确立后10日内启动财产变价程序。坚决杜绝执行人员与评估人员、竞买人、拍辅公司串通,恶意低价竞买、“内部人员”竞买现象发生。

14.规范重大复杂疑难审件办理。执行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执行干警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执行局局长报告未结的情况和具体原因,执行局长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及相关规定决定由原承办人员限期办结或者更换执行人员办理,必要时执行局长可以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交审委研究决定。对于需要延长扣除执行期限的,应当依法办理,不得借延长扣除执行期限之名,造成执行案件隐形超期。

15.规范终本案件办理程序。终本案件应当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切实做好线下查人找物工作,着重解决财产调查不到位、财产处置不到位、带财产终本、虚假终本、终本后卷宗不归档、原承办人继续执行等突出问题。及时推进首封财产处置变价,不得以申请执行人未申请拍卖为由不进行处置而终本;对轮候查封但享有优先权的财产,不得未经法定程序商请首封法院移送处置权而终本。严格落实终本约谈制度,充分听取申请执行人对终本结案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的,未对该财产线索进行核查的,不得终本。认真落实律师调查令释明制度,当事人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财产线索的,在反馈前不得终本结案。严格规范终本裁定文书送达、上网制度,终本裁决书必须向当事人送达,并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终本裁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上网的情形,一律按要求在裁决文书网上公布。终本案件结案后,恢复执行必须更换承办人,坚决防止随意终本后,原承办人继续执行。

16.规范执行案款管理。全面运用“一案一账号”执行案款管理系统,加强案款冻结、扣划、清分、发放各环节管理,确保执行案款收支全程留痕,坚持杜绝执行案款脱离系统监管。强化日常监管,及时清理不明款、暂存款和提存款,坚决杜绝入账执行款无故超期不发放现象发生。财务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审核发放执行案款,定期对执行款的收发情况进行核对。严禁挤占、截留、挪用、侵吞和私分执行款,及时兑付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7.强化涉执信访工作督办。切实改进执行工作作风,畅通信访反映渠道,通过全省三级法院官网、执行微信公众号和公告牌等途径公布法院执行部门主要领导的手机号码,建立三级法院分管院长、执行局负责人对重点案件约访和一般干警轮流接访制度,实行首办负责、一办到底,对于群众来信来访一律纳入执行申诉信访系统办理、督办,跟踪问效,防止群众诉求无人管、无人办,推动涉执信访实质化解。省法院要通过视频系统线上对各地院、局长值班进行巡查。对纳入督办的执行案件,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办理,并及时回复,对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或者处理结果,或者不落实上级督办意见的,一律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立即启动“一案双查”或依规移交相关部门问责。

18.规范异地执行审批备案。全省各级法院应当加强对异地执行的协助和保障,及时排除妨碍,保证执行人员的人身安全和执行装备、执行标的物不受侵害。需在我省辖区以外办理的查询、冻结、查封、划拨、调查或送达法律文书等事项,原则上应通过执行指挥管理平台委托当地法院代为办理。因特殊原因,无法委托当地法院办理,或委托当地法院办理可能造成执行财产转移、流失、贬损的,执行法院可出省办理。到我省辖区以外地区采取扣押、拘留、腾房等强制措施,或执行可能遇到危及执行人员及其他人员人身财产安全,严重干扰执行工作秩序等抗拒执行事件的风险的,应在当地法院的协助下进行。对位于本省辖区以外的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变卖等事项的,也可在与财产所在地法院协商一致后,进行事项委托。

19.强化“四类案件”监管。执行局长、执行异议复议审查部门负责人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审判权力和责任清单的指导意见》,对于“四类案件”及时进行监管并在系统中标注,规范自由裁量权。

三、强化日常监管,提升执行权运行效果

20.压实执行局长监管职责。全省各级法院应当根据工作实际,全面梳理执行局长权力与职责清单,制定执行权运行的权力清单。强化执行局长的监督责任与管理职责,严格审批案款发放审批、终本结案、恢复执行等程序性事项,做好监管执行质效、统筹执行事务、调配执行力量等执行管理事务,加强对重点工作、专项行动、重大执行案件的指挥调度和协调推进,定期向本院党组汇报执行工作。

21.加强执行工作日常监督。强化执行工作单独考核和平安建设考核指挥棒作用,督促引导全省各级法院加强日常管理,提升管理效能。充分运用执行指挥平台数据分析功能,落实每日巡检制度,安排专人对执行案件流程节点、事项委托、舆情办理、申诉信访、终本案件管理、案款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管和通报。不间断开展全省长期未结、终本、终结、电子卷宗同步生成等质量评查;适时组织中、基层法院执行局对辖区法院执行案件开展交叉检查或专项检查。

22.强化执行约谈与督导。对执行工作进展缓慢、重大专项行动推动不力、质效指标明显滞后、执行工作长期落实、信访举报问题突出、对最高法院和省法院执行工作要求贯彻不力、执行工作单独考核排名靠后的中级法院及时启动约谈,点明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限定完成时限。省法院执行局对全省各中、基层级法院执行工作开展情况,不定期组织开展督导。

23.大力推进“一案双查”。强化“一案双查”管理系统运用,省、市两级执行局应当会同同级督察部门“一案双查”工作,对辖区法院涉执行问题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对违纪违法执行干警进行问责处理,切实解决“不会查、不愿查、不敢查、查不实”的问题。全省法院要建立督察部门或督察人员对执行过程的监督机制,加强流程节点监督和风险防控。

四、强化外部监督,提升执行权运行质量

24.依法主动接受监督。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主动接受党委、人大、纪检监察机关对执行工作的监督,报告执行工作有关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定期或不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法院执行工作、参与重大执行案件听证、见证重大案件执行,积极争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对涉民生案件、涉特殊主体案件或重大执行案件,应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见证、监督执行过程。

25.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机制。检察机关对执行案件发出检察建议,执行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回复,执行行为确有错误的,应当立即纠正。对于检察建议的办理情况连同检察建议,执行法院应当在办结后一个月内报省法院执行局备案。

26.扩大社会监督范围和深度。自觉接受新闻媒体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全面深化执行信息公开,执行流程节点全部向当事人推送,充分发挥执行小程序、智慧执行APP功能,畅通沟通渠道,接受社会监督,杜绝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不规范行为,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27.坚持执行公开全覆盖。切实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信息不公开、执行程序不透明、当事人知情权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减少因当事人不知情引发的执行信访,对依法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执行案件流程节点及案件相关信息,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移动微法院、智慧执行APP、河南法院诉讼服务网、微执行小程序、12368热线、执行节点短信发送平台等多种渠道,依法、主动、及时向当事人公开。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要求了解案件执行进展情况的,执行人员要及时、如实告知。执行案件受理届满六个月未能结案的,要向申请执行人说明原因,告知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及结果、下一步执行计划、需要其参与和配合的事项等内容,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案件执行的意见和建议。执行法院根据案件办理需要,要主动邀请当事人参与执行活动、见证案件执行过程。对于因执行不公开造成当事人信访的,一律启动“一案双查”程序。

四、增强素质能力,促进执行权廉洁运行

28.强化执行队伍政治素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筑牢政治忠诚,坚持党对执行工作的绝对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执行干警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强化“一把手”抓执行,开展“一把手”与执行局长政治谈话,努力建设一支最讲党性、最讲政治、最讲忠诚的执行队伍。

29.提升执行队伍业务能力。积极适应执行工作新形势新要求,着力提高政治能力、调查研究能力、科学决策能力、改革攻坚能力、应急处突能力、群众工作能力、抓落实能力,不断提高执行工作质效。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培养一批在执行实施、执行裁决、执行信息化、执行管理、执行宣传等领域的高素质专业化人才及后备力量。

30.夯实执行队伍作风建设。厚植司法为民情怀,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及时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坚持纪在法前,将政治纪律、廉洁纪律等贯穿于执行工作的全过程。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铁规禁令,加大对执行领域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始终保持对腐败问题的高压态势,确保公正廉洁执行。

责任编辑:往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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