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兰考频道讯 为强化接受监督意识,自觉主动接受监督,切实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律原则,有效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更好地做到司法为民,司法便民,促进公正司法,推进依法治县,近日,兰考县人民法院依据相关法律出台规定,对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予以规范和明确。
一是明确需要报告重大事项的范围。对下列事项要及时报告: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与本级人民法院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所采取的重大措施;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在全县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裁判及执行情况;重、特大恶性交通事故及其案件的审理情况;有影响的群体性事件;发现并纠正的错案、追究司法过错责任的案件、干警受到行政处分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人员违法犯罪的案件;人大代表违法犯罪案件;县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了解或司法机关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案件及事件。
二是明确报告时间和方式。对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在审结后,民事案件在立案后,重大执行案件在执行中发现矛盾激化苗头时及时报告;对违法违纪的工作人员处罚后及时报告;重大事项以书面形式报告,紧急情况下可先行口头报告,再作书面报告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报县人大法工委,必要时由主要负责人带领案件承办人携卷宗材料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人大常会会议汇报。
三是明确不能按时报告的责任追究。各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主管院长对分管部门负总责。如果对发生重大事项或事件发现有迟报、漏报或者隐瞒不报的,本院将对问题发生环节及责任人经查证落实后严肃处理,同时将处理结果报县人大、县政法委和上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