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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考县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河南省高级人民 法院关于正确掌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 限制消费范围及条件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0-18 17:54:05


兰考县人民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关于转发《河南省高级人民

法院关于正确掌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

限制消费范围及条件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经院党组研究,现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掌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范围及条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兰考县人民法院

2021年10月18日

为指导全省法院执行人员正确掌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范围及条件,规范和强化失信惩戒行为,践行依法规范和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根据《 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等法律和政策文件,结合我省法院执行工作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要坚持“五纳入”

(一)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要纳失。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被执行人承担金钱给付义务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承担行为给付义务时有可实际履行的能力,但具有积极逃避履行或消极懈怠不履行的情形均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中,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既包括具备全部履行能力,也包括具备部分履行能力。

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1) 拒不履行行为义务; (2 )拒不交付人民法院已经查封但未实际控制的车辆、船舶等动产; (3 ) 人民法院就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发布搬迁公告后,拒不搬迁的;( 4 )被执行人的工资等收入明显超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费用,仍拒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 ( 5 ) 被执行人放弃或怠于主张债权。

(二)妨碍抗拒规避执行要纳失。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或者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以隐匿或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规避执行”:(1)通过虚假诉讼、仲裁妨碍执行的行为;(2)转移、毁损、隐匿、低价处置被执行人财产以及其他导致财产不能处置、迟延处置、价值贬损的行为;(3)通过恶意异议、诉讼,或恶意设置租赁、抵押、质押、债务等方式妨碍执行的行为;(4)通过住所搬迁、场地转移、主要人员变更、注销电话号码、变更登记地址等方式逃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和经营场所查找的行为。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要纳失。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以被执行人“违反报告财产制度”为由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 1.报告财产令是否发出,发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直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的;(2)按照被执行人在审判程序、执行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的;(3)被执行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人民法院将上述文书留置在被执行人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的;(4)按照被执行人在实名认证的社交、购物、投资等网络平台所绑定的电话号码、收货地址、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的。2.被执行人是否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的情形。”

(四)违反限制消费令要纳失。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限制消费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五)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和解协议要纳失。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二、要坚持“三限消”

(一)纳入失信要限消。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二)终本案件要限消。执行实施案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人民法院应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三)不履行给付义务可限消。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给付义务包括金钱给付和行为给付。其中金钱给付包括债权本金、一般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诉讼费、执行费等;行为给付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三、要落实“六禁止”

(一)己控财产够清偿禁止纳失和限消。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的,不得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理由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但如果被执行人有规避妨碍执行等行为,导致已控财产无法顺利执行的,人民法院仍然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二)担保充足够偿还禁止纳失和限消。被执行人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人民法院不得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理由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担保物在担保期间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转化成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价金,申请执行人有权就上述价金优先受偿。被执行人取得上述价金后应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所得价金义务;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和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三)履行条件未成就禁止纳失和限消。被执行人因履行顺序在后、继承遗产份额尚未确定等原因导致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人民法院不得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理由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人民法院未完成对承担先履行责任的义务人强制执行之前,无法认定履行顺序在后的被执行人应给付的金额,此时履行顺序在后的被执行人的履行条件尚未成就,不存在对其实施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的基础。

继承人份额确定前,执行法院无法确定被执行人(遗产继承人)应当继承的实际价值,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没有法律依据。但如果被执行人存在拖延确定继承份额或者不积极向法院申报继承份额的,人民法院仍可以将其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

(四)被执行人未成年禁止纳失。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单位“四类人”禁止纳失。单位是失信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纳入失信名单。

(六)政府机构禁止限消。政府机构作为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不得对其限制消费。

四、要注意做到“六审慎”

(一)“校园贷”“套路贷”审慎纳失和限消。在校学生因“校园贷”“套路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二)己控财产可能清偿审慎纳失和限消。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可能足以清偿债务的,不得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等理由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三)低保残疾生活困难审慎纳失。被执行人系低保户、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或因其他原因其财产、收入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人民法院审慎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

(四)医院学校养老院审慎限消。被执行人为医院、学校、养老院等公益性机构的,人民法院审慎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五)抢险救灾抗疫企业审慎纳失和限消。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对被纳入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全国性或地方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原则上不得采取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对未纳入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抢险救灾、疫情防控企业,人民法院也应审慎采取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

(六)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居委村委审慎限消。被执行人为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的,人民法院审慎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五、要把握好“七宽限”

各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于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暂不发布其失信或者限制消费信息;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再发布其信息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一)受灾受疫小企业可宽限。对受疫情影响或重大自然灾害影响较大、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人民法院在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或者限制消费措施前,原则上要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

(二)上市公司重点企业可宽限。被执行人是偿付能力较强的上市公司或重点企业的,人民法院依被执行人申请,可以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执行宽限期。

(三)信用记录良好企业可宽限。被执行人一贯信用良好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被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给予可以给予一定的执行宽限期。

(四)主动偿还部分债务可宽限。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主动清偿一定比例的债务,且书面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完毕所有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被执行人申请,或依职权可以给予其一定的宽限期。

(五)在读全日制大学生及应届毕业生可宽限。被执行人为全日制大学生及应届毕业生,人民法院可以给予一定的执行宽限期。

(六)申请执行人同意可宽限。被执行人申请宽限,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执行宽限期。

(七)被执行人有其他债权正在执行可宽限。被执行人自身无财产可供执行,但有其他债权正在执行,且金额足以偿还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给予被执行人一定的执行宽限期。

六、要严格执行“十一删除”

(一)纳入期限届满应删除失信。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届满的,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二)生效文书履行完毕应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应删除失信。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四)受理破产案件应删除失信。因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入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五)再审中止执行应删除失信。因审判监督,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六)不予执行应删除失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七)终结执行应删除失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八)终本后两次查询元财产应删除失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九)申请执行人申请可删除失信。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应删除失信信息。

(十)积极履行生效文书可删除失信。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十一)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可删除失信。失信被执行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对于纳入失信没有期限限制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两次以上后,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七、要依法做到“七解除”

(一)生效文书履行完毕应解除限消。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限制消费令。

(二)单位"四类人"因私以个人财产消费应暂时解除。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三)单位原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可解除限消。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应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四)申请执行人同意可解除限消。在限制消费期间,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解除限制消费令。

(五)提供足额担保可解除限消。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足额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

(六)情况紧急乘飞机高铁可暂时解除限消。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向人民法院申请暂时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七)其他因生活或经营必需可暂时解除限消。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向人民法院申请进行被禁止的消费活动的,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责任编辑:往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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