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兰考频道讯 六年前抢人钱物的网上逃犯杨某,今年夏天在兰考县家中落网,抢劫案发。10月8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杨某、张某抢劫一案,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所退缴赃款予以收缴,上缴国库;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04年6月14日晚,河南省杞县某磷肥厂装运工于某和本厂技术员郑某来兰考县城散心,邀请了于某的朋友杨某及其男友朱某(已判刑),朱某的朋友李某(已判刑)及其女友张某一起吃晚饭,一行人来到兰考县城人民路西段“王府酒家”饭店,杨某还带着她两岁的女儿。席间,于某喝得有点高了,开始吹嘘自己如何有钱,并将一沓钱和新买的手机放在桌子上。同来的郑某见状,将钱和手机替于某收了起来,装进自己的衣兜。杨某、朱某、李某、张某离席上卫生间时,在卫生间门口杨某说:“看于某狂的,有几个钱臭显摆,给他抢过来。”其余三人均表示同意。
四人返回饭店包间后,先与于某、郑某轮番喝酒、敬酒,将二人灌醉,后由张某照看杨某的女儿,杨某将于某引开,朱立、李虎佯装送郑某回住处,途中用砖头将郑某头部打伤,将其身上所带的3100元现金及两部手机(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2070元)抢走,并打“120”将郑某拉走。然后四人连夜逃走,先到三义寨乡某村将杨某的女儿送到杨某的娘家,然后乘车到开封、天津旅游了一圈,将所得款物挥霍。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杨某的家属退缴赃款人民币31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张某伙同朱某、李某预谋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杨某的家属退交赃款3100元,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2、被告人张蒙蒙犯罪时年龄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3、被告人张蒙蒙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遂视本案事实、情节,及二被告人在本案中各自所起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一、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