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兰考频道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第17条要求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并对可以认定出卖亲生子女以拐卖儿童罪论处的情形作出了列举性规定。兰考县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现,该意见第17条第2款第(3)项中“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关于“巨额钱财”的规定在适用时存在缺陷,具体数额亟待规范明确。
一是影响罪与非罪的界定。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对“巨额财产”的数额界定也存在较大差异。以盗窃罪为例,南、北方经济发达地区“数额巨大”以20000元为起点至100000元,而经济欠发达的河南“数额巨大”则以15000元为起点至60000元,对《意见》中“巨额财产”的认定也会存在差别;再者,不同地区在执法、司法过程中对“巨额财产”的认定方法也不同,有的地区直接按所收取的金额确定,有的地区则认为生养子女有费用产生,在认定时应考虑扣除怀孕子女期间的营养费、误工费、生育费用、抚养费。对“巨额财产”的不同认定则会导致罪与非罪的界定,如认定与收取的‘营养费’、‘感谢费’为巨额财产,则构成拐卖儿童罪,反之则有可能会被认定为不构成犯罪。二是罪名的确定较为被动。对于出卖子女确属情节恶劣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可按遗弃罪处罚,但如收取的‘营养费’、‘感谢费’被认定为“巨额财产”,根据《意见》的规定,则应按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因“巨额财产”数额的不确定,导致罪名的确定存在争议。三是判决结果显失公平。因“巨额财产”数额的确定影响罪与非罪的界定及罪名的确定,收取相同数额“营养费”、“感谢费”的此类案件,有的可能被判无罪,有的则可能被判遗弃罪,还有的可能被判拐卖儿童罪。遗弃罪在五年以下量刑,而拐卖儿童罪则在五年以上量刑。如相同案件在同一地区出现三种不同的判决结果,显失公平。
为规范对此类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建议完善意见中关于“巨额财产”的规定:一是结合各地城镇、农村居民收入、生活水平对“巨额财产”做出原则性规定(比如按收入或消费的倍数);二是对“巨额财产”认定是否应扣除生育子女的相关费用予以明确;三是指导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巨额“感谢费”、“营养费”标准,以维护司法的统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