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被告人唐某某、王某甲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基本案情:2019年3月份起,王某乙(另案处理)为牟取利益,与河南某生物有限公司经营者唐某某、王某甲等人合谋后,由唐某某、王某甲生产未经审查批准的兽药产品,再由王某乙通过网店销售。经河南省农业农村厅鉴定,河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EM多功能发酵液、蛭弧净、乳酸菌原种、顶酸梭菌冻干粉、强效改底王、水产葡萄糖酸钙等产品为假兽药。经公安机关查明,被告人唐某某、王某甲向王某乙销售上述假兽药13万余元。2020年8月28日,兰考县公安局在河南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车间依法查处肥水益藻王、水产乳酸菌、二氧化氯泡腾片等三种假兽药,被查获假兽药总价值为24862元。
判决结果:兰考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王某甲生产、销售假兽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唐某某、王某甲均认罪认罚。据此,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七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七万元。
典型意义:畜牧养殖是保证国民的日常生活需求和维持产业链供需平衡的基础产业之一,也是农民群众的重要经济收入来源,对于提高农民生活质量,保障农民吃穿问题起着巨大的作用。生产、销售假兽药的行为严重损害养殖户合法利益。依法及时、准确打击此类犯罪,充分保护农民权益,为巩固和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案例二:被告人吴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基本案情:2018年8月7日,被告人吴某某注册成立了河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12月3日,被告人吴某某注册成立了河南某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并办理了(2017)兽药生产指字16350号兽药生产许可证,有兽药批准文号的25种。吴某某在没有兽药生产许可及批准文号(除有批号的25种)的情况下在产品外包装上标示有预防、治疗等兽药功能。生产的产品已跨多省销售。销售的产品中为“假兽药”的销售金额为657990元,未销售的“假兽药”价值为433319.6元。
判决结果:兰考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是假冒伪劣产品而生产、销售,销售金额657990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吴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据此,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0元。
典型意义:“假兽药”不仅不能治疗、预防动物疫病,甚至可能会因为控制疫情不及时,导致疫病在动物间传播,给养殖户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患病动物被人食用也容易产生食品安全风险,依法惩治此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行为,坚决杜绝假兽药流入市场,最大限度维护养殖户合法权益,保障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