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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督促履义务 到场缴纳案执结

发布时间:2023-11-16 09:02:36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不管驾驶的小型客车、电动车、自行车,都要按照交规行驶,注意避让。11月6日,经兰考县法院执行法官通过电话联系被执行人,阐理释法,督促其履行了赔偿义务。

    7月23日,徐某雨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沿道路行驶至村口处向右转弯时,与驾驶两轮电动车的韩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韩某受伤。经认定,徐某雨负事故主要责任,韩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韩某被送往医院就医,诊断为多处轻微伤,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3549.95元。经核实,徐某雨驾驶车辆在其父亲名下,车辆未购买保险。后因双方赔偿协商未果,韩某将徐某雨及其父母起诉至兰考县法院。经审理,被告徐某雨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韩某各项损失7109.35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未按时履行赔偿义务,韩某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立即向居住地在山东的被执行人徐某雨电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并通过电话与被执行人徐某雨及父母取得联系,告知其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及法院将会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一旦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后会给徐某雨带来的心理副作用和负面影响,督促其尽快履行赔偿义务。经过执行法官的耐心沟通,11月6日,被执行人徐某雨的父母来到法院履行赔偿义务。到此,该案被执结。

责任编辑: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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