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使用亲属公交卡乘车
出意外后公交公司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陶某刷其爱人任某公交卡乘坐公交,到站后陶某起身准备下车,但车辆却在停站5秒后启动,并在5秒时间里由0km/h提速至20km/h,陶某站立不稳后摔倒,司机刘某到后门试图将陶某抱下车过程中,陶某再次摔倒,被送往医院治疗,经抢救、出院护理无效后死亡。因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陶某家属将某公交公司及其投保公司诉至湛河区法院。
公交公司辩称,陶某冒用他人公交卡,并未实际购卡,不具备乘客身份或乘客资格,所以公交公司与陶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应承担因合同关系而产生的违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许可陶某搭乘,双方形成道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陶某持其爱人任某的老年卡乘车,虽违反有关管理规定,但不影响对上述事实的认定。且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陶某的死亡与本次事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判决某保险公司在道路承运人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50000元,某公交公司赔付各项损失158060元。
公交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生活中,乘坐公交绿色出行,既低碳环保,又便民利民。广大市民在乘坐公交车时,务必注意自身安全,遵守乘车规定;同时,承运人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乘客的人身安全,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有序的公共交通环境。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第八百二十二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