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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玩笑引发一场持械聚众斗殴

  发布时间:2011-03-14 10:09:52


    中国法院网兰考频道讯    2011年2月23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王一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一个玩笑引发的一起持械聚众斗殴案终于尘埃落定。此前的2009年5月30日,王某因此案被兰考县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王某某、李某被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09年的大年初一,河南省兰考县南彰镇某村村民李果(化名),在本村代销点与人下象棋。王某某酒后到该代销点,见到李果就朝其头部抚摸,为此引发争吵并撕打,经人劝开后李果回家。王某某仍在叫骂,被告人李某恰遇,就推劝王某某回家。王某等人看到后就想打李某,被王某某拦住。李某堂兄等人到场后,双方产生肢体摩擦,后被邻居劝开各自回家。李姓家人商量如何处理此事,最后意见是让王某某赔情道歉。王某某到李家道歉后并未得到谅解,李某决定同其宗家找姓王的评理。接着李某就带领宗家七、八人手持铁棍、木棍到王家屋后叫骂,王某某得知此情后带领王某、王一某等人拿着菜刀、木棍、石头等冲出家门,双方十余人在王某某家门口发生打斗。在互殴过程中,王某致李果头部重伤,王一某致李果左上肢轻伤。在诉讼过程中,王某、王某某赔偿了李果各项经济损失20000元。王一某在投案自首后,赔偿了李果各项经济损失15000元。双方及亲属均表示对打架事件相互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王某某、王一某与李某等各纠集多人在公共场所持械殴斗,其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系各自一方的首要分子,被告人王某系积极参加者且在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对被告人王某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对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王一某应以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又鉴于本案系开玩笑不当所诱发,且双方系乡邻并已相互谅解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武令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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