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兰考频道讯 “和气生财”是从古至今人人皆知的经营之道。而在河南省兰考县却发生一起汤馆老板动粗殴打就餐顾客的案件。3月16日,兰考法院对这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做出判决,依法判处被告汤馆老板李某(女)支付给原告陈某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医药费等合计19575.81元。
2009年11月11日中午,兰考县城关镇陈某到李某经营的“某某汤馆”进午餐。在就餐过程中,因就坐的位置问题与李某发生口角,引起矛盾。纠纷中李某朝陈某左耳处打了一巴掌,造成陈某左耳不适。初步诊断为“头皮软组织损伤、左耳皮肤擦伤、左耳重度神经性耳聋”。后辗转于开封、郑州、北京等医院进行治疗,诊断为“左耳感音神经性耳聋、迷路震荡”。陈某诉至法院,请求李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28237.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应对原告陈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依照《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