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某中学,因未经审批和许可在公共道路上堆沙,亦未设置警示标志,日前被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决对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承担责任,赔偿受害人损失5000元。
2010年8月30日18时,程某无证驾驶无牌农用三轮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某中学门前路段,在躲避路面沙子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代某无证驾驶的无牌三轮摩托车相撞,致使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程某、代某及三轮乘坐人李某受伤,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兰考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程某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代某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某中学应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不负事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中学未经审批和许可,在路面堆放沙子,未设置警示标志,从事非交通活动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外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某中学赔偿受害人精神抚慰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