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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年屡犯屡判劣性不改 二十载铁窗相伴悔不当初

  发布时间:2011-04-11 09:44:56


    中国法院网兰考频道讯 河南省兰考县三义寨乡于某,自17岁至今的10多年间,多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屡遭打击却一犯再犯。4月8日,兰考县人民法院又因其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被告人于某,1982年9月生。1999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兰考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0年4月,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寻衅滋事,兰考法院撤销缓刑收监执行,于2001年3月2日刑满释放。2003年8月30日于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4年刑满释放。2007年1月22日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8年4月13日刑满释放。2010年5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6月4日被逮捕,2010年8月2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兰考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0年12月1日,于某因犯盗窃罪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04年4月份,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文某、张某(二人均已判刑)预谋后,先后在郑州市上街区某公司院内,盗窃红色“一汽佳宝”微型普通客车一辆、在郑州市中牟县“某某小区”4号楼下,盗窃灰青色“昌河”微型普通客车一辆,上述被盗车辆至今均未追回。经物价部门评估上述被盗车辆分别价值25000元和2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于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于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判决后于某悔恨不已,然而法网恢恢,等待他的将是漫长的铁窗岁月。

责任编辑:赵西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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