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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赃车抵债并出卖被判罚金

  发布时间:2011-04-18 09:51:14


    中国法院网兰考频道讯    河南省兰考县红庙镇代某,接受赃车抵偿债务,并将抵债的赃车出卖,2011年4月12日,被兰考县人民法院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代某同村村民代一某曾向被告人借款4000元,后经多次催要,代一某共还被告人代某2800元。2008年农历9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代某在本村街上玩,遇见代一某开一辆“昌河”黄色面包车,便向其要钱,代一某没有钱,即以1200元的价格将该车折抵给被告人代某。一年后,被告人代某明知该车手续不全,仍以3300元的价格将该车出卖。经查,此车为郑州市金水区柳林镇安全村韩某于2008年9月11日被盗车辆。该车价值4500元,案发后赃物追回退还失主。被告人代某于2011年1月24日向兰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无前科劣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代某在明知其抵债所得车辆手续不齐的情况下,仍予以抵债和出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赵西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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