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30日,河南省兰考县法院坝头法庭审结一起校园伤害案件,判决被告张某、兰考县某小学赔偿原告金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0624元。
2010年11月4日上午,兰考县某小学第一节课间休息期间,原告金某和几个同学在本校二年级教室后玩“骑马打仗”游戏,被告张某背着另一学生也到该地点玩耍。在游戏过程中,被告张某倒地时将原告金某砸倒,导致原告左大腿骨干骨折。经法医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原告的损失有医疗费13611.09元、交通费252元、法医鉴定费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张某在课间游戏中,将原告金某砸伤,导致原告左大腿骨干骨折,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被告张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被告兰考县某小学虽然曾要求学生不得玩“骑马打仗”这类危险游戏,但在原、被告游戏过程中,未能有效管理和制止,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学校不仅要做好教学工作,同时还要加强学生管理,一定要重视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坚决防止类似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