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普法天地 -> 案件快报

婴儿出生即致残 医疗事故何时休?

  发布时间:2011-07-29 10:32:25


    中国法院网兰考频道讯 小杨某出生前在母亲腹中检查一切正常,出生后三天父母就发现其右上肢一直不能活动,后经多家医院检查得知可怜的孩子病因为“右产瘫”。小杨某的父亲杨某某、母亲陈某愤而将小杨某出生的医院告上法庭。7月28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医疗服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某医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小杨某各项损失共计款99464.27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2009年5月2日,原告小杨某之母陈某临产,入住兰考县人民医院某分院(以下简称某医院),经入院检查,陈某各项指标正常,并于当日20时30分分娩一男孩(小杨某),体重4250g,身长52cm。诊断:急产、巨大胎儿、肩难产,次日出院。出院后原告的父母发现婴儿的右上肢一直不能活动,5月4日即到被告处作X光检查,提示:“右肩关节脱位”。后又先后到开封市儿童医院、淮河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华山医院等多家医院检查得知原告为“右产瘫”。后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被告在为陈某分娩的过程中,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院方应承担主要责任。经司法鉴定,原告的右上肢构成四级伤残,原告的损害结果与被告的医疗过错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原告父母与被告协商未果,以被告医务人员未尽到自己的责任,给原告造成终身残疾,对原告的损害应承担无可推卸的责任为由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小杨某在被告某医院出生时,被告某医院对患儿体重估计不足,在产妇分娩出现难产时,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患儿右肩关节脱位,右臂丛神经损伤、右上肢功能障碍的严重后果。经开封市医学会、河南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因此某医院对原告小杨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鉴于原告和母亲的自身条件,原告应承担10%的责任。经计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等的90%和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99464.27元。

    类似的医疗事故屡屡发生,不断刺激着我们的神经,促使我们思考,医疗事故如何能避免,以让更多的孩子健康快乐,让更多家庭平安幸福。这需要社会的共同努力。

责任编辑:马雪平    


关闭窗口

您是第 7896122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