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兰考频道讯 谁家的孩子不是父母的心头肉,可是有些可怜的孩子却成了犯罪分子发财致富的砝码,这些可恶的犯罪分子理应得到应有的惩罚。对于那些为虎作伥的人,司法部门也绝不能手软。2011年8月1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拐卖儿童案,判决被告人岳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0年10月13日,吉尔x黑(已判刑)同其妻马木x牛(另案处理)以出卖为目的,携带一男婴乘火车到达兰考县,通过李某(已判刑)和被告人岳某积极介绍买主,以49000元的价格将该男婴卖给兰考县某乡村民王某,在交易时被兰考县公安局抓获,贩卖男婴未能得逞。被告人岳某于2011年3月30日主动到兰考县看守所投案自首。
被告人岳某积极介绍,帮助他人拐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虽已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作出了前述判决,岳某得到了应有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