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点提示】
本案是一起由在校小学生课间玩危险游戏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和三被告是同一个班级的同学,均为未成年人,原告在游戏中受伤并致九级伤残,三被告分别承担20%的赔偿责任。学校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危险游戏,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原告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本案法院判决其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2008)兰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2008年8月22日)
【案情】
原告:张硕
被告:兰考县城关镇东街小学(以下简称东街小学)
被告:刘浩杰
被告:刘奥
被告:张其
张硕、刘浩杰、刘奥、张其均是被告东街小学的学生。2007年9月3日下午第一节课后,原告张硕与被告刘浩杰、刘奥、张其在一起玩耍,在张硕提议下,四人玩背人赛跑的游戏,张硕背着刘浩杰、刘奥背着张其赛跑。在赛跑过程中,张硕在前面摔倒在地,刘浩杰压在张硕的身上,刘奥背着张其躲避不及,又砸在刘浩杰身上,导致张硕左肘部受伤,做肱骨外上髁骨骨折,在兰考县中心医院住院治疗40天,做了内固定手术,花去医疗费3853.83元。经开封市医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2007)临司鉴字第091号鉴定书鉴定,张硕的左肱骨外上髁骨折内固定术后系9级伤残,但待内固定取出后,视功能障碍情况另行评定。2008年元月5日,张硕第二次住院做内固定取出术,花去医疗费、交通费1502.13元。期间,被告东街小学给付医疗费1000元。
【审判】
兰考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硕与被告刘浩杰、张其、刘奥在一起玩背人赛跑游戏的过程中摔倒,被三被告压在身上,导致原告做肱骨外伤髁骨折的后果,由于三被告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赔偿责任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被告东街小学疏于管理,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四人玩耍此危险游戏,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对于损害发生亦有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开封市医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2007)临司鉴字第901号鉴定书鉴定张硕的髁骨外上髁骨折内固定术系9级伤残是事实,但该鉴定书也说明:待内固定取出后,视功能障碍情况另行评定。现张硕的内固定已取出,却未对功能障碍另行评定,故对该鉴定结论不予采信,可另行评定后另外起诉,对原告的其他合法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131条、132条、1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 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浩杰的法定代理人刘建华、被告刘奥的法定代理人刘保印、被告张其的法定代理人张利彬、被告兰考县城关镇东街小学分别赔偿原告各种费用总额8775.96元的20%,即1755.1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学生损害赔偿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人身伤害,受害学生及其监护人要求给予经济、精神损害赔偿而发生的纠纷。此类案件涉及多个主体,如学校、家庭、社会等。据我院审理执行的案件看,此类案件频发,应充分引起各方面的广泛关注。该案发生后,之所以形成诉讼,主要是几方面没有达成共识,双方争议焦点是就赔偿责任、赔偿标准形不成一致意见。被告都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不应承担赔偿义务。但是受伤者身体已受到伤害,如果经济上得不到赔偿,显然是不公平的。既然损害发生在学校,侵权人又是没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造成他人伤害,首先要划分侵权责任。要分清责任,就要看谁对此请求行为有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相关义务,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在本案中,原告被其他三个八九岁的孩子致伤,赔偿义务人要么是学生,要么是学校,这主要看谁对此侵权行为有过错。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不论是上课或者下课期间,学校都应尽上述义务。该案中,学校辩称,老师经常教育学生注意安全,不要玩有危险的游戏。但是未成年人,自控能力较差,即使老师平时教育,可他们一时来了兴致,便会将告诫丢到脑后。因此,在下课期间,作为负有管理义务的教师更应该尽到注意义务,以减少事故的发生。此案中小学生玩“人背人”赛跑游戏,是比较危险的游戏,老师没有及时制止,导致原告受到伤害,学校疏于管理,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故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学生虽然进入学校,看是脱离了父母等监护人的监护,但并不能把监护责任完全转移给学校,因为学校只是行使了与教学有关的教育管理职责。所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其监护人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其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适当减轻监护人的赔偿责任。所以,本案判决学校及学生家长各承担20%的赔偿责任,因为原告父母没有尽到监护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比较公平的。
目前,小学生甚至个别初中学生过失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事故不断发生,引发在校学生人身伤害的原因也较多,大致可以归结为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在教学活动中,老师没有正确履行保护、管理职责而引发刑事人身损害如体育课上,老师疏于管理或者指挥失当或者自习课堂学生嬉戏打斗等引起人身伤害;二是在课外活动中,学生之间相互嬉戏追逐打闹从而引发学生人身伤害;三是学校的体育设施或者其建筑物在管理上没有或者较少尽注意义务,而导致学生发生人身伤害;第四是校外的其他人到学校对学生进行伤害,而学校方没有履行好保护职责,从而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等。基于此,学校应做到:加强学生的管理,要有专门的老师或者聘请相关人员在下课及其他课余时间进行巡视,以防止发生学生间或者学生不注意而发生伤害事故;加强教师的责任意识,努力做到人尽其责,上课期间(包含自习课期间),要尽到职责,这里不仅是教学,还包括管理与保护。另外家长要尽心配合学校做好日常的安全教育,不能认为学生交到学校,就可以不尽任何责任,而要与学校、社会形成共同教育、管理、保护体系,尽量防止不必要的伤害发生。
(编写人: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邵长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