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兰考频道讯 近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民事案件,当事人状告本县某金融机构,要求该金融机构对其和妻子造成的精神伤害与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2011年7月,原告张某和妻子刘某在兰考县城某路段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以刘某的名义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子总价款为28万余元,买受人于2011年7月9日前付清购房首付款11万多元,剩余房款17万元整进行购房按揭贷款。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和妻子就交付了首付款,合同签订后的第三天,原告和妻子就向兰考县建设银行申请了按揭贷款,该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原告和妻子因原告已被列入银行黑名单,有不良信用记录,不能进行按揭贷款。当时原告和妻子就感到不可思议,因为原告从未向银行贷过款。后经原告多次调查得知是被告兰考县某金融机构在2001年3月21日有原告张勇3000元贷款至今未还。
2011年8月份,因原告有银行不良信用记录无法进行按揭贷款,出卖方解除了与原告妻子刘某的买卖合同,造成原告经济损失3万余元。
原告认为,信用不仅仅是对人的道德要求,更是一种法律规范,人无信不立,个人信用是个人的经济身份证,原告因被告的过错行为被列入银行黑名单,信用大打折扣,导致自己的按揭贷款被银行拒绝,无法实施正常的买卖,造成原告购房违约,更为严重的时侵犯了原告的姓名权、名誉权,给原告及妻子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和经济损失。
收到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后,被告高度重视,积极联系原告,通过法院协调解决此事。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