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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已履行 请求确认协议无效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1-10-09 11:15:59


    10月9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闫楼法庭成功判决一起委托经营管理学校协议案件,依法确认协议有效。

    2010年2月25日,作为民办学校兰考县某乡私立中学(以下简称私立中学)实际经营管理人之一的郭某叶与另两个实际经营管理人郭某花、张某丽签订了私立中学委托经营、管理协议,被告郭某花、张某丽委托原告郭某叶经营、管理学校。后原告郭某叶以其与二被告之间签订的该份协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关于学校管理的法律规定且违反办学宗旨和私立中学的董事会章程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并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撤回了对第三人王某排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当庭予以准许。

    法院认为,原告事先了解私立中学董事会章程的内容,是自愿与被告郭某花、张某丽达成的“关于兰考县某乡私立中学委托经营、管理协议”,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况且已实际履行,学校及其他相关人员也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因此该协议在原、被告之间是有效的。从维护市场经济交易安全的角度来讲,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此协议在此种情形下应予撤销,故不宜撤销。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郭某叶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马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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