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兰考频道讯 2011年12月 2日,兰考法院审结首例“瘦肉精”案件,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郑明立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这是兰考法院审理的首例瘦肉精”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明立,又名郑鹏立,男,1981年5月13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兰考县城关乡刘林村三组。个体生猪屠宰户。2011年7月16日凌晨,被告人郑明立为让灌了水的猪不屙不尿,牟取不法利益,在宰杀之前,向猪灌喂含有“盐酸克伦特罗”的药水。宰杀后,未经检疫就拉至兰考县城关镇大会场集贸市场销售。4时许,被兰考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查获。后经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被告人郑明立销售的猪肝脏中含有“盐酸克伦特罗”0.042mg/kg。
兰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明立向生猪体内灌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合议庭评议,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