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兰考频道讯 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冯某本是朋友,他们俩竟然因吃饭争着结账而起了纷争,酿成一场不该有的纷争。12月12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3日中午,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冯某在兰考县张君墓镇吃饭饮酒。饭后因争着结账而发生口角,被人劝开。被害人冯某与谢某等人坐车回兰考县小宋乡某林场。当日下午,被告人李某与他人追至林场。在林场大门口,被告人李某手持木棍将冯某的右侧第2、3前肋骨捣致骨折。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被告人李某于2011年7月16日到兰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冯某就民事赔偿于2011年10月12日达成民事协议,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冯某各项经济损失3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因生活琐事将他人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对被告人李某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对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