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兰考频道讯 本只是相互碰一下的芝麻点儿小事,却因双方互不忍让,终酿成一场聚众斗殴,造成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2012年6月25日,兰考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过有期徒刑三年;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程一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判处被告人杜一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代一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1年12月19日,张过和程一、杜一、代一等一帮朋友酒后到一KTV包间唱歌。期间程一去卫生间,在包间门口与从对面包间出来的王宏相碰,王宏赶忙说“对不起”,程一顺口一句“操蛋”,王宏一听这人挺冲,二人对骂开来。王宏的朋友聂永出来看到王宏在吵架,赶紧给程一说好话,试图把他们劝开。程一的朋友张过忙把程一拉回包间。程一将此事告诉其他朋友,并顺手拿起喝过的易拉罐朝王宏、聂永扔了过去。程一的朋友人都出来了,对王宏、聂永大打出手。听到外面打架,王宏的朋友也出来了,双方在走廊混打成一片。不知谁打到了张过,他抽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朝对方的人扎去,聂永后腰被扎一刀,王宏肚子被捅两刀。有人喊“王宏倒下了”,双方才停了下来,王宏、聂永被朋友送往医院。经法医鉴定,王宏升结肠系膜破裂、胃破裂、下腔静脉破裂,其损伤构成重伤;聂永左腹部伤口长1.5cm,其损伤构成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过与他人聚众斗殴,并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程一在聚众斗殴过程中系首要分子,被告人杜一、代一在聚众斗殴过程中系积极参加者,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及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认罪态度,作出以上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