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兰考频道讯 同道行车本该礼让三先,而有的人却不以为然,见人超车不但不让,还怒气冲冲挥出老拳。日前,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李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4日12时许,李庆驾驶摩托车带着其孙子沿该县三义寨乡曹新庄村南北公路由南向北回家途中,该县城关镇居民刘某亦驾驶一辆面包车沿该路向北行驶。当二人驾车行驶至曹新庄村南地时,刘某按喇叭超车。李庆听到鸣响心有不顺,由此二人发生口角继而厮打。在厮打过程中,李庆一拳将刘某的鼻骨打至骨折。经法医鉴定刘某的损伤为轻伤。
案发后,李庆追悔莫及,其家属一次性赔偿刘某各项经济损失25000元。
法院认为,李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李庆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李庆有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遂依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