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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款之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河南兰考一农民获刑一年罚金二万

  发布时间:2012-08-13 10:28:46


    中国法院网兰考频道讯    2012年4月10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以被告人刘一(化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刘一,农民,河南省兰考县张君墓镇人。2001年至2007年,刘一以皮鞋加工厂需要资金为由,本人直接吸收张君墓镇及周围乡镇22人存款249548元,通过亲戚或熟人介绍吸收张君墓镇及周围乡镇等20人存款119426元,共计368974元,并向各出借人打有借条,承诺存款每元每月1分至1.5分的利息。2008年1月31日,刘一中断联系,去向不明,给存款人造成30余万元的损失。2011年9月17日,刘一到兰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一以其皮鞋加工厂进料需要资金为由,假借款之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造成的损失后果,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赵西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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