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兰考频道讯 马某是做玻璃生意的,2011年2月28日从河北拉了些玻璃后,到许某的汽车修理厂去修车。结果车还没修好,自己的一车玻璃大都变成了玻璃渣子。事故发生后,马某与许某多次协调处理,由于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马某一怒之下便向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状,要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开车拉着玻璃在兰考县某庄卸掉部分玻璃后,到被告的汽修部修车,在修理左轮的过程中,车辆倾斜,使原告车上的左侧玻璃损坏。另查明,右侧一半玻璃完好,共计面积427.94平方米。
法院认为,原告到被告的修理部修车,将车辆及财产交给被告,已脱离原告的监管,被告应当保护原告的财产不受损害,采取一定的防患措施。由于被告的修理人员未尽到安全防患义务,造成原告的财产受损,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2012年9月6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判决,判决被告许某赔偿原告马某财产损失共计5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