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兰考频道讯 2012年11月2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69531.38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份,原告李某经人介绍受雇于被告张某,在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从事铺路边石工作。2012年4月14日中午,原告在施工过程中,不慎被路边石砸伤左腿。原告受伤后,被告张某带原告到郑州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了检查,经诊断为:(1)左胫腓骨双骨折;(2)左腓总神经损伤。经开封华大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情为八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李某经人介绍受雇于被告张某从事劳动,之间形成劳动雇佣关系,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被告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张某应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经济损失。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