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普法天地 -> 案件快报

婚约已解除 彩礼应退还

  发布时间:2012-11-05 10:23:03


    中国法院网兰考频道讯  2012年11月2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程某退还原告赵某彩礼21000元。

    原告赵某与被告程某经人介绍相识,按照当地农村风俗,原、被告订立婚约时被告接受了原告给付的彩礼20000元。当年中秋节被告到原告家里“走节”时,被告又接受了原告的礼金1000元。后原、被告因故解除婚约,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彩礼遭被告拒绝,原告诉至本院。

    原告赵某给付被告程某彩礼是以双方订立婚约为条件的,现原、被告之间的婚约已解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武令涛    


关闭窗口

您是第 7898939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