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兰考频道讯 2011年5月,赵某从河南省滑县刘某开办的某制冷设备厂购买了5台三米的大岛柜,没想到才过去三个月的时间,岛柜的铝板就发生腐烂、剥离。赵某与刘某多次协商处理无果,于是就起诉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请求将不合格产品退回被告刘某,刘某退还货款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2011年原告赵某购买被告刘某生产的三米大岛柜5台,每台单价4000元,由被告刘某指派人送至兰考原告处,货款随即结清。另查明,被告出售的岛柜没有产品检验合格证、保修卡,岛柜不显示生产厂家,原告因到被告处索要产品合格证、保修卡无果,花费交通费用共计1160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成立,被告应向原告提供合格产品,并随货提供产品检验合格证书、保修卡及其相关合法手续,产品出现质量缺陷被告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退货,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原告在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后,被告对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应当进行维修,如不能维修,负有退货义务。且被告又未能提供产品为合格产品的合格证及相关证据。因此,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刘某退还原告赵某货款20000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60元;原告退还被告刘某三米大岛柜5台。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应有中文厂名,中文厂址、电话、许可证号、产品标志、生产日期、中文产品说明书,如有必要时还需要有限定性或提示性说明等,凡是缺少的均视为不合格产品。在此也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应多观察注意,杜绝不合格产品给生活安全带来重大的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