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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谩骂审判人员法不容

  发布时间:2013-03-05 15:28:40


    中国法院网兰考频道讯    2013年1月9日,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闫楼法庭依法受理了孔某诉翟某离婚纠纷一案。1月11日,承办法官通知了被告翟某,并定于2月27日开庭审理案件。

    2月9日(农历大年三十),承办法官接到被告翟某的电话,翟某通过电话对承办法官进行人格侮辱、谩骂。后经询问,翟某称,因原告孔某去其家中带走婚生子,其怀疑系承办法官指使,当时由于情绪激动,打电话对法官辱骂。经承办法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训诫后,翟某仍不思悔改。2月27日庭审结束后,经院长批准,兰考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翟某作出司法拘留5日的决定。

    3月1日,承办法官来到拘留所,告诉翟某拘留不是目的,而是为了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如果对法院的审理程序有什么疑问,其依法享有询问的权利。对法官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寓之以法的耐心教诲,冷静下来的翟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当面向法官认错,并写下了悔过书。兰考县人民法院根据翟某的悔改表现,依法作出提前解除司法拘留的决定。

    法官提示,民事审判工作中司法拘留不可不用,但不可滥用。司法拘留的目的主要不在于惩罚,而是通过拘留促使其停止妨碍诉讼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只有采取适度的强制措施,才能达到教育目的、制止妨害行为。

                                          

责任编辑:赵西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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