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伐树不采取防护措施且轻信不会发生意外而砸死人。近日,兰考县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判处二被告许某、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5日,被告人许某、杨某在许河乡崔园子村东北地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伐树,期间杨某在修好出了故障的油锯准备继续伐树时,告知离被伐树木不远的李某和崔某离开,后二被告人继续伐树。约二、三分钟后,被伐的树向西北方向倾斜,二被告人急喊此时在西北方向站的李、崔二人躲开,但为时已晚,树干砸到李后脑部,致李某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另查明,案发后,于2009年4月15日二被告人家属已与被害人家属私下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8000元,且已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伐树属危险作业,二被告人在伐树时应当采取防护措施因轻信不会发生意外而未采取,致使作倒的树将他人砸死,其行为均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