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孟某与王某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经法院调解,双方账款结清,互不相欠,并达成书面协议,由法院出具了调解书。后王某以找到未计算在内的欠条,孟某尚欠其款未还为由重提诉讼。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评析]
调解书中已载明双方账款两清,互不相欠。即便调解时不包括王某所主张的该笔款项,也可以推断王某已经放弃该笔款项的权利。王某以原来未找到欠条为由重提诉讼,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就特定范围的诉讼的所有诉讼程序进行完毕后,不得对该诉讼请求及其争议事实再行起诉。王某就原诉讼范围内的事项重提诉讼,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