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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乘坐车辆死亡 驾驶人应担责赔偿

  发布时间:2013-06-18 09:28:44


    近日,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无偿乘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引起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依法调解车辆驾驶员赔偿受害人亲属各项损失90000元。

    2012年3月30日早晨六点半左右,受害人赵某某与工友张某某、谢某某无偿乘坐被告杜某某驾驶的无牌摩托三轮车去建筑工地上班路途中,在行至工地附近公路上拐弯时,因驾驶不慎,三轮车撞在路边的树上,致使三轮车发生翻车,将三轮车乘坐人赵某某、张某某、谢某某甩出车外,赵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赵某某死亡后,其家人因赔偿问题诉至兰考县人民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杜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亲人死亡,虽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的赵某某,明知被告杜某某无驾驶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乘坐该车辆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而仍然乘坐,对造成自身损害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减轻被告杜某某的赔偿责任。经过审判人员多次做调解工作,双方达成了如上赔偿协议并已履行。

责任编辑:赵西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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