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兰考县法院金融法庭受理案件为依据
2011年3月份兰考县法院金融法庭成立以来,笔者共审结兰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共计380件,其中判决41件,调解77件,撤诉262件,个案间在案情、判决结果等方面非常相似。现对此类案件的存在特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一、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
1、案件数量多。两年来,笔者审理兰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380件,这些案件仅仅是经过初步筛选,被认为被告有能力还款而未及时还款,最终被起诉至法院的案件,借款人无能力归还或信用社基于其他因素而未起诉案件数量更多。
2、被告方多为个人。此类案件中,被告方绝大多数为当地农民,通过办理农村信用社的农户贷款或个人保证成为债务人。
3、案情较为简单。从案件信息中我们还发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案情一般都较为简单,原告方证据充分,案件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原告胜诉率较高。
4、起诉至人民法院案件中借款时间多为2005年以前,且存在借款到期后,信用社为借款人更换或多次更换借据现象,借款人最终不能或不愿归还借款,而被诉至人民法院。
5、部分案件中,存在借款人身份信息被借用或套用,实际用款人到期不能或不愿归还借款本息,致使案件被诉至人民法院。
6、调撤结案和缺席判决比例高。以2012年案件为例,笔者全年审结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共160件,调撤结案153件,判决结案7件,调撤率为95.56%;判决结案中缺席判决的有4件,占57.14%。
二、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多的原因
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多,与县域经济的发展、信贷政策的放宽、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观念的转变都有关系。但是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多的根本原因在于当前社会诚信体系的不健全,制度上没有完善的诚信评价和奖惩约束机制,社会中缺乏守信光荣背信可耻的文化支持,再加上借款方本身对不诚信行为的不以为然甚至故意为之,没钱也不想还或有钱也不还,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大于对道德价值的坚守,使金融借款合同在签订之初就存在产生纠纷的极大隐患。
该类案件产生的直接原因主要有:
(一)金融机构方面
1、内部管理考核机制不科学。金融机构内部的考核管理借助于许多实际的指标,如存款总额、贷款总额、不良贷款率等,其中贷款规模的增长影响较大,既直接增加贷款总额,增加利润,一般在哪贷就在哪存的做法又会加大存款余额,同时还可以稀释不良贷款率。所以想方设法放贷自然是各级机构的头等大事,这一任务再经过层层分解最终落到具体的信贷员头上,关系到单位中每个人的效益工资。在这种考核管理机制下,如果对贷款的审查控制不到位,因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产生的纠纷自然会随着贷款合同的增多也相应增多。
2、贷前审批不严格。按照金融机构风险控制和贷款流程的要求,在发放涉农贷款前,要进行信用评级,被评为信用户的发给贷款证,农户贷款时必须持“两证一章”,即身份证、贷款证和个人名章;贷款必须本人使用,不允许隐名贷款;贷款用途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申请时要在合同中明确记载;慎重发放信用贷款,对申请人的还贷能力和申请资料要认真审查审批。但现实中农村金融机构的贷前审批制度落实不够,存在信用评级形式化、资料审查走过场的现象,有的对贷款用途并未实际考察,有的借用身份证进行隐名贷款,有的担保人经济状况并不符合要求,这些都使借款合同先天不足,加大了金融机构的资金风险。
3、贷后管理松懈。“重放轻收、重放轻管”的现象在基层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信用社系统依然十分普遍,贷后管理是农村信用社的最薄弱环节。一方面表现为对这一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所以重视不够,检查监管预警措施不到位;另一方面从业人员的业务知识、能力不足,责任心不强,对客户信息和风险信号缺乏敏锐的识别和分析应对能力,使贷后管理停留在表面,难以深入有效,致使许多贷款不能按时收回,诉诸法院后即使胜诉也有相当一部分执行不了,形成呆账、坏账,成为实际损失。
(二)借款人方面
农村信用社涉诉借款合同的借款方以农户个人居多,其借款目的和拖欠债务的原因有多种情况。
1、经营不善。很大一部分农户贷款的目的是用于购买原料进行种养业生产或从事餐饮、零售等小本生意,受认知水平、知识信息的限制和气候、市场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入不敷出的情况多有发生。或经营不善发生亏损,都会使本来就脆弱的经济状况更加恶化,确实丧失还款能力。
2、盲目攀比。个人贷款中还有一部分是用于生活消费,不能够理性地评价和预计自己的经济状况和还贷能力,而是出于攀比心理,盲目追求高消费和物质享受,自有资金不足就贷款来满足一时的虚荣,贷款到期时却无还款能力。
3、主观恶意。在个人贷款中也不乏主观恶意的情况,借款之初就没打算还款,利用金融机构放贷任务重、审查把关不严的现状,编个理由先把钱拿到手,等到期时即使能还也不还,能拖就拖,能躲就躲,进入到法院执行程序后仍是要钱没有、要命一条的“老赖”。
三、对策和建议
(一)针对金融机构自身存在的问题,相应的对策即从人员素质、制度设计、制度执行三方面入手。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完善内部考核管理机制和贷款流程控制,全面衡量考核指标,责权利要对等,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激励员工、预防风险、增加效益,谋求长远发展。加大制度的执行力度,切实做好贷前审批和贷后管理工作,落实每一个细节控制点,加强对合同签字、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实质性审查,收集借款人和担保人从事经营活动情况、收入情况、还款记录等信息资料,建立完整的个人档案;在贷后管理方面多下功夫,及时掌握客户的相关信息变化和财产状况,掌握担保物的情况,采取相应对策。
(二)针对农户个体存在的问题,政府、法院、金融机构和社会要从宣传引导、制度约束和帮扶培育三方面着手。宣传诚实守信的价值观,普及理财和借贷常识,倡导正确的消费观念,引导老百姓会用善用正当合理的资金运转方式。从整个社会管理的角度,金融贷款不能一贷了之,要从技术、信息、财务等方面给予农户方便及时的帮助和引导,使所贷资金在使用之初就有明确可行的规划,真正起到“输血”激发“造血”的作用。
四、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需注意的问题
(一)程序上既要灵活又要规范。由于此类案件一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适用简易程序,在举证期限、传唤当事人、庭审程序等方面都可以简化处理,缩短审理期限,节省诉讼资源,尽快确定双方的利益状态。但是不管是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程序上一定要严格依法办事,尤其是被告下落不明或不配合以缺席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更要在诉讼文书的送达、举证权利的保证等方面注意规范,避免因程序有瑕疵影响质效。
(二)重视调解工作。也有不少借款人确因一时经济困难无力还款,他们对法院工作还是配合的。这就要充分了解实际情况,积极做好调解工作,向金融部门争取给对方一定的宽限期,或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这样不仅案结事了,还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执行的压力。
(三)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对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要及时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以保证案件的顺利执结。
(四)做好法律宣传、诉讼指导和司法建议工作。一方面,通过法律宣传和案件的引导作用,教育单位和个人遵守合同约定,了解违反合同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对金融机构进行诉讼指导,如及时进行催收、及时诉诸法律,如何提供证据,如何申请财产保全,并将诉讼中发现的典型问题反馈给金融机构,帮助其规范管理,防患于未然,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