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普法天地 -> 业务研讨

对我院2009年1月份-2013年5月份申请支付令案件的统计分析

  发布时间:2013-06-20 10:09:02


    《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的,只要符合双方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债权人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由于适用督促程序发放支付令要求简单,只要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就予受理;同时,法院在受理后15日内就可以向债务人送达支付令,且发出支付令后十五日内,债务人不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生效,债务人就可以凭支付令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虽然程序简单,但在审判实践中却因为各种因素数量极少。

    据统计,2009年—2013年5月份近四年半的时间里,我院仅在2010年和2012年各受理一起理申请支付令案件。督促程序之所以出现目前近乎没有的现状,现分析原因如下:

    1、债权人不知道用支付令维权。由于普法宣传做的不够深入,不大了解法律的人民群众还很多。大部分债权人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仅知道债权受到侵害要到法院起诉,要打官司。但何为支付令、如何用支付令方便快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则是一无所知,基本上只有从事法律工作的人才知道用支付令维权。

    2、诉讼引导不够全面。老百姓遇到矛盾和纠纷时,往往想到法律服务机构去找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咨询。但这些接待人员为了个人利益,为了取得案件的代理权,能收取更多的代理费,往往建议当事人采用起诉的方式,而根本不会提出申请支付令的建议。目前在基层法院,法院立案受理的案件,有大部分当事人是经过法律咨询和引导来起诉的,这些案件中,没有一起是采用督促程序的。

    3、债务人异议率高。使债权人蒙受损失而放弃申请支付令。法律规定,只要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异议,除非债务人承认债务、但无力偿付外,不须附加任何理由,支付令自行失效。不少债务人就钻了这一法律空子,随意提出书面异议。这样,债权人不仅白忙一场,还要承担受理费用,且给债务人逃避债务提供了时间,使债权维护更加困难,于是他们放弃申请支付令。

由于适用支付令案件程序简便、快捷,能够有效提高维权效率, 因此,这种程序在当前对于提高审理案件效率会起到积极作用。对那些存在着大量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案件通过发支付令的方式予以审理,就可以起到过滤器的作用,使法官集中精力处理那些复杂案件,从而有利于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因此,建议应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1、加大法律宣传。通过宣传,增强债权人用支付令维权的意识。同时,立案法官在接受当事人起诉时,对于表面证据符合督促程序的案件,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支付令也可以进行诉讼,二者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以便更合理地运用督促程序。

    2、进行必要的调解,提高适用督促程序解决纠纷的效果。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法院承担着化解社会矛盾的责任,大调解成为一种有效手段,在发支付令时,建议承办法官向债务人进行法律释明,讲清利害关系,对双方当事人纠纷进行必要的调解,促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尽快了结纠纷。

    3、健全异议审查制度,增强适用督促程序解决问题的成功率。要求债务人提出异议时,也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由承办法官进行审查。且一旦被申请人提起异议而终止督促程序,债权人提起诉讼,经审理,债务人原支付令异议不成立,债权人的债权合法,则债务人不仅要承担诉讼案件受理费,而且也要承担支付令的受理费用,由此敦促债务人慎重行使异议权,提高支付令的成功率,使得支付令的初衷能够最大程度地实现。

责任编辑:赵西雷    


关闭窗口

您是第 7888877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