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兰考县人民法院对酒后蒙面强奸本村妇女被告人李清要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09年5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李清要酒后翻墙到本村村民张某某家中,进入张某某卧室后蒙面,采取扼喉、捂嘴等暴力手段,欲意对正在熟睡的张某某实施强奸,因张醒后极力反抗并大声呼喊,被告人李清要强奸未能得逞。
兰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清要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清要在实施强奸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未遂,可以比较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清要认罪态度较好,亦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以被告人李清要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