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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3-06-21 13:42:59


    在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中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优良传统,近年来,兰考县人民法院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积极探索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制度,形成有序陪审、规范管理、全面参与的人民陪审员工作机制,使这项工作逐步走上经常化、制度化的轨道。为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司法民主的推进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人民陪审员工作亮点

    在选任好、使用好、支持好人民陪审员的前提下,兰考法院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亲民性、专业性等优势,不断提高办案效率,促进司法和谐。

    1、保障陪审权利。该院要求承办人在庭前向参审的陪审员通报案情,邀请陪审员共同分析研讨案件,充分尊重陪审员意见,充分保障人民陪审员的庭前知情权、案件讨论权、合议庭评议权。

    2、提高陪审能力。该院注重提高陪审员的业务水平,通过不定期组织陪审员学习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以及开展示范庭审观摩,引导其准确掌握采信证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一般规则,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法律水平和庭审能力。今年以来,共集中学习、庭审观摩3次。

    3、落实陪审待遇。积极争取支持,将人民陪审员所需开支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对人民陪审员经费实行单独管理,专款专用,及时解决了人民陪审员陪审补助问题,并主动帮助人民陪审员解决工作、生活上的困难,进一步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33名人民陪审员分别来自工商、妇联、银信、卫生、工业、农业、科教等部门,既有来自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也有社会团体、乡镇社区的。涵盖法律、经济、会计、文化、医学、建筑等多个领域。在选任的陪审员中,60岁以上的0人,50-60岁的2人,40-50岁的12人,30-40岁的15人,30岁以下的4人。其中具有本科学历的11名,大专以上18人,其余均为高中以上学历,大部分陪审员具有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

    二、人民陪审员存在的问题

    1、陪审人员参与案件不均。

    就我院现在的情况而言,虽然陪审员的数量不少,但是真正参与陪审案件的陪审员却寥寥无几,陪审员陪审的案件过于集中在固定人的身上,无法满足工作实际的需要。

    2、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范围过于偏重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应尽量坚持群众化原则。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在地域上过于集中,不利于偏远乡镇案件陪审工作的顺利开展。在法律素养上也参差不齐,导致他们对案件的审理程序及必要的相关法律规定认识不足,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作用降低。

    3、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比较松散。由于人民陪审员相对特殊的情况,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缺乏相应的管理机制,比较松散,未形成一个常效机制,所以建立人民陪审工作管理和考核机制对法院的陪审工作是一个很好的方法;

    4、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随机抽取存在难度。他们大都有自己的工作单位,并都担任较为重要的职务,在组织培训的时间上就很难统一,但是不存在因非正当理由长期不能履职的陪审员。按照“随机抽取”的形式确定具体案件陪审员是合理的,但是也存在一定的困难,由于陪审员自身的原因,他们不能及时的过来陪审案件,对案件的及时审理不利。

    5、人民陪 审员参与案件审理的积极性不高。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对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范围作出的规定,我院在司法实践中按照规定办理。我院人民陪审员33人,每年参与案件数450多件,平均每人参与办理案件14件,最多的办理30多件,最少的办理5件。其中陪审员的经费都是由财政拨款,但是经费少是很多陪审员不愿陪审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解决的有效对策和建议

    1、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标准和途径。

    选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较好的思想道德素质,要有健康的心理状态和对法律的热爱,应具备相应的文化素质和法律知识。这是改变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现象的重要前提。对于陪审员的选择,要在注重民众参与的同时,一定要强调素质和质量。从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经推荐单位、基层组织、院政治处、法院党组对人选资格层层审查把关,确保被选任人员的良好素质。

    2、规范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

    目前陪审员管理工作由法院政治处负责,缺少专门人员和机构,负责对陪审员的联络沟通、业务培训、履职安排等事务性的管理工作。作为管理机构要及时统计,结合具体参与案件情况对陪审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对不合格的人员及时提请任免。另外作为基层人民陪审员的任期建议不宜过长,陪审员的任期可以由5年改为3年,不得连选连任。

    3、强化对陪审员教育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对陪审员进行培训,要积极组织人民陪审员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岗前业务培训的同时,还采取集中学习、专题座谈、经验交流、观摩开庭等活动等多种形式对陪审员进行法律培训。为了给人民陪审员提供较多司法实践的机会,让陪审员之间相互交流,相互学习,共同提高。

    4、确保人民陪审员专项经费的落实。为了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出庭率和出庭积极性,应将陪审员的培训费、交通费、以及各项补助,列入人民法院经费预算。由当地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为人民陪审员切实履行职责提供充分的物质保障。

责任编辑:赵西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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