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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应实行国有化征收

  发布时间:2013-06-21 15:06:19


    [案情]

    2002年7月18日,原告程某与某乡政府签订租赁协议,将原绣花厂的大院及房屋租赁给原告搞养殖业,期限五年。期间,乡政府与华亿奶业达成买卖协议,将程某租赁使用的房屋转让给其使用。县政府批复同意华亿奶业使用原绣花厂的集体土地。后华亿奶业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经地籍丈量,权属审核,县政府为华亿奶业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告起诉要求撤销该土地证。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华亿奶业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华亿奶业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评析]

    该案涉及政府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是否需要变更登记手续。《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本案中县政府为第三人华亿奶颁国有土地使用证,其土地来源是县政府的文件,该文件明确批复为第三人颁发集体土地证。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集体土地变更为国有土地,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征收土地,还应该按照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而此案中,根本没有任何土地转变权属和用途的证据。县政府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颁证行为,在未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收和补偿的情况下,该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不予支持,应予撤销。

责任编辑: 孙岩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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