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经常因遇到复杂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而涉及司法鉴定。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是人民法院鉴于获取、审查、确认案件中的专门技术类诉讼证据和审判、执行过程中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的现实需要,对审判活动及各项司法政务的日趋重要性而规定的一项工作职能。在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实践中,我们深有感触,技术咨询和技术审核是诉讼审判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程序。为使我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轨道,为法官正确审理相关案件提供客观、科学的证据和技术方面的支持和帮助,我院对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进行了认真的总结和分析。
一、 司法鉴定目前出现的情况和问题
从我国所处的发展要求来看,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当今司法活动和法律问题高度专业化和日益复杂化的发展要求;是科学发展的必然之结果。从这几年的实践来看,实行对外委托司法鉴定,一是消除了当事人对“自审自鉴”的疑虑;二是有利于公平、公正、公开、平等地开展司法鉴定活动;三是较好地运用和发挥了社会科技力量为法院审判服务的功能;四是法院的司法鉴定活动便于监督,阳光下透明度高;五是有利于科学、客观地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鉴定活动公正监督的问题。就目前运行的状况而言,法院的鉴定部门主要在保证鉴定程序上的依法有序运转、协调组织当事人的鉴定材料准备、交接鉴定材料及鉴定结论等方面展开工作,而对鉴定人、鉴定机构的鉴定活动如何保证公正?监督管理机制、奖惩机制不明显、不够力度。因此鉴定活动实体上的公正与否,目前主要取决于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是鉴定机关的权威性难以确定。我院在对外委托鉴定时,往往由于一方当事人不服鉴定结论,要求重新鉴定。造成鉴定结论打架,久鉴不决等问题。在过去实行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三级鉴定,级别明确,鉴定结论的效力很容易确定。但由于目前开始由社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明确规定鉴定机构的级别,如果再次委托的鉴定单位与原鉴定单位分别鉴定,一旦出现不同的鉴定结论,审判人员很难确认鉴定结论的效力。不敢采用,因此,上级法院应当尽快确定鉴定机关的级别,明确规定如何采信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
三是有些鉴定机关在名册中业务范围很多,无所不包,但通过当事人选择后经委托鉴定时,他们说这一项做不了,既然做不了在名册中还有这项业务范围,有些鉴定机构不受理鉴定也不写书面说明,给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人力、物力、财力上造成极大的浪费。因此,应当由有关部门对社会鉴定机构的鉴定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
四是在基层农村,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翻新房屋是目前很普遍的现象,在盖房中经常出现施工队所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房主与施工队因质量问题发生纠纷,另一现象是相邻之间盖房,造成相邻房屋裂缝,发生纠纷,诉讼中需要对房屋安全、房屋质量、房屋设计修复方案、工程造价等进行鉴定,但鉴定机构不受理,原因是房屋无图纸,建筑队无资质。没有鉴定机关鉴定,无鉴定意见,法院也很难作出判决,建议有关部门制定操作规则。
五是鉴定的时间过长。按照规定鉴定一般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疑难的可以延长至60个工作日,但从这几年实行对外委托鉴定来看,鉴定时限超过30天的比比皆是,超过60天的也不少,这样的效率不但影响了案件的审结也使诉讼当事人疲惫不堪。
二、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存在问题和建议
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目前仍然是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职责和运作来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本质上仍然具有科学性和司法性的双重属性。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既是一种科学技术活动,又是一种诉讼证明活动。其双重属性要求它既要遵循自然科学法则,做到客观、准确,又要遵循诉讼的程序规则,做到中立、公正。充分发挥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辅助保障职能作用,必须树立科学发展的指导思想,从建立合理机制、规范化管理、提高人员和经费保障、提高科学技术含量等入手不断完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
目前存在问题是范围广,技术力量不足。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职能调整以来,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范围有所扩大,相关技术人员非常缺少,工作开展困难。《决定》出台以前,法院鉴定机构主要以法医、文检业务为主,《决定》出台后,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职能调整,工作范围扩大了,既有法医、文检业务,还有常见的评估、审计、工程造价等,不常见的还有计算机技术、文物、古玩鉴定等等。可见,司法技术咨询范围,亦随之拓宽,但诸多业务领域的技术人员都还是空档,司法技术咨询也就无从谈起了。
解决问题一是配备相关技术人员。按照技术辅助工作的职责和工作范围的扩展,各中级人民法院应配备至少一名相关常见鉴定的司法技术人员,负责为本院及基层法院审判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审核服务。对法官提出的相关技术问题进行解释或者答复,对送审案件中的鉴定文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统一办理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严格对外委托工作程序和制度规范。
二是目前法院配备的技术人员非常的有限,而且专业技术科目亦非常的单一,大多数法院只有法医一个科目,有的法院甚至没有技术人员。要解决司法鉴定、评估等工作中遇到的诸多的技术咨询问题,只依赖法院本身来解决是不现实的。1、依靠上级法院的技术力量帮助解决技术咨询的疑难问题。上级法院方方面面的建设以及人财物的配备、装备、技术力量都比下级法院的雄厚、先进,依靠上级法院帮助指导解决问题是法院内部的要求。2、要依托《法院鉴定人名册》(以下简称《名册》)中社会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帮助解决我们自身没有能力解答的专业技术问题。《名册》中的专业都是我们开展工作常见的专业,亦即是我们审判工作常需咨询的专业性问题,况且,《名册》中的鉴定机构都是自愿申请进入《法院鉴定人名册》的,是择优选取的,业务、信义较好,并赋予一定的权利义务,这是法院可利用发挥的一种社会技术资源。3、寻求社会科技领域的力量给予帮助。《名册》中的专业技术科目是我们开展业务工作的一部分,还有许多专业技术科目在《名册》之外。一方面,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实扩展各专业技术种类的鉴定机构,使其专业技术科目全面齐备,更好地为司法鉴定服务。另一方面,我们本身要努力去寻求社会各科技领域的技术力量给予大力支持。使司法技术咨询、审核工作科学、客观地开展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