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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离婚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之现状探析

  发布时间:2013-06-29 21:08:24


    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土地仍然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与生活保障。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在土地上设立的用益物权,它独立于土地所有权之外。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关乎广大农民的生存、生活利益,尤其是农村离婚妇女的利益。对此,我国《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歧视和侵害妇女尤其是离婚妇女应享有的土地权益。但就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处理的婚姻家庭案件为例,妇女在离婚诉讼中,很少提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即使提起土地承包经营权诉讼,在审判实践中也很少得到支持。这种状况不仅损害了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更对对妇女合法权益维护、农村家庭和睦、社会和谐、新农村建设产生了极大消极影响。结合审判实践,笔者就农村离婚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现状作简要分析,以期对妇女土地承包权更好的保护,提供些许有益的探索。

    一、农村离婚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不力的原因

    在离婚纠纷案件中,农村离婚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有力保护的原因是多方面、多层次的,笔者以审判实践为视角,对其原因归纳为以下主要几个方面。

    (一)、法律规定的笼统不可操作性及与国家政策矛盾不兼容性

    1、我国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都规定了妇女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等应当受到保障,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规定,剥夺、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方应承担民事责任。这些规定并未明确本来就未获土地的离婚妇女如何获得土地,而且未明确界定离婚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就要求新居住地或原居住地不得收回其承包地,也未明确界定属于剥夺、侵害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情形,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法官难以具体操作,使广大农村离婚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及时保护。

    2、鉴于我国人多地少的矛盾冲突及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国家为了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在广大农村地区一直追求“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大稳定、小调整” 的土地政策。这些政策规定本身就存在矛盾冲突,导致农村离婚妇女不知所措,致使农村离婚女丧失婆家土地承包经营权利,而农村固有的“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思想观念,使农村离婚妇女大多对娘家的土地也无份,这无疑会将农村离婚妇女推至孤立无援的权利困境,同时也容易为人利用 “小调整”之名而为侵害或剥夺离婚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之行为。

    (二)、传统的男权社会造成离婚妇女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意识不强

    我国传统文化是以男权为中心建立起来的,“男尊女卑”、“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观念在农村地区依旧严重存在。虽然社会法制的进步使妇女的社会地位得到不同程度的提高,但妇女社会地位低下及夫妻共同财产权、家庭财产权益不明仍是事实。因广大离婚妇女自身法律意识不强,并不依法主张自己的合法土地权益,“心甘情愿”地将属于自己的土地放弃、留给父兄、前夫或前夫的家庭,即使有人主张也很难得到支持。娘家人认为出嫁女在娘家集体的社员资格已丧失,其相应承包地也已丧失,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其婆家也已收回其承包地,这些妇女一旦离婚,就完全失去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其他财产权益而成为“一无所有”的人。

    (三)、审判法官对农村离婚妇女提起土地承包经营权之诉的认识不一

    基于上述分析的原因,审判实践中,很少有离婚妇女提出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请求,法院在审理中依据“不告不理”的审判原则,未对离婚妇女行使释明权,对离婚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作出处理。即使有离婚妇女提出了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请求,法官一般主张通过调解使双方达成协议,一旦协议不成,因一些法官出于对法律规定的认识不一致,有些法官基于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认为不宜对离婚案件妇女提出的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请求直接作出裁判,以防有超越审判权之嫌疑;有些法官基于权利登记公示原则,判令土地承包经营权归男方所有,离婚妇女仅仅得到一些远远无法保证以后生活经济补偿。

    二、保护农村离婚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之建议

    如上所述,离婚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有力保护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交融着历史和现实、法律和政策、经济和文化、改革与发展,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又是离婚妇女的重要财产权利,涉及到离婚妇女以后的生活、甚至于农村家庭社会的稳定,为此,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着重保护农村离婚妇女的合法权益。

    (一)、完善涉及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利的法律、政策的规定

    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等涉及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增强法律的表述具体性及审判中的可操作性。《物权法》规定不动产归属的登记效力原则与现实农村中“女随男”的婚姻格局长期不会变动相冲突,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时,要顾及农村家庭的特殊背景,对离婚妇女、居嫁农妇女等在土地承包收益分配进行明确规定,使农村妇女不论结婚与否或婚姻状况改变后享有应有的户籍、居住地选择权及相应的土地权益,对处于弱势群体的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予以特别保护。因“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与“大稳定、小调整”规则在法律上均有体现,但这两种政策在实践中很难相容,硬性调整就是对农民权利的剥夺,是对其他农民已经取得的物权的破坏,而“大稳定、小调整”的做法,极有可能可能为人利用,成为侵害农村离婚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手段,建议应在现行制度框架内寻找这一政策的合理衔接点及适用范围予的严格限制。

    (二)、加大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农村离婚妇女的维权意识

    目前,从根本上解决离婚妇女土地问题还存在一定难度,需要克服的困难和解决的问题仍然很多,但不可否认的是,农村妇女的维权意识淡薄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消极因素。因此,应加大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通过报纸、广播、墙报和文艺进村巡演等大张旗鼓地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把“男女平等”、“夫妻共同财产受法律保护”等法律思想逐步转化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共识,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同时要广泛深入地搞好《村民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努力提高农村妇女的法律素质和文化修养,调动她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动性作用,敢于对违法的村规民约以及一些传统陋习说“不”,拓宽法律救济渠道、强化法律救济途径,教育引导、支持鼓励她们积极借助行政、法律等手段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法官的业务技能培训,解决法官存在的认识问题

    审判实践中,应加强法官技能培训,打破一些法官对离婚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之诉模糊认知,形成统一认识。对离婚妇女未提起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法官在不违背“不告不理”原则的前提下,本着充分保护妇女权益出发,阐明离婚妇女对土地所享有的权利。对坚持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审判法官应在处理双方身份关系的同时对此项特殊的财产权利应一并处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34条明确规定: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的,就其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未达成协议,且双方均具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应当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赡养,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等具体情况,对其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所以,法院完全可以根据承包土地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在有力生产、方便经营的前提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依法作出裁判。

    三、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应注意的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在土地上设立的独立于土地所有权的用益物权,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分离的,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只能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进行合理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时,为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健康发展,在遵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应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点,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保护农村离婚妇女合法权益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0、32、33条规定:“妇女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0条也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2001年《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成本权益的通知》明确指出:“妇女离婚或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原居住地应保证其有一份承包地。离婚或丧偶后不在原居住地生活,其新居住地还没有为其解决承包地的,原居住地所在村应保留其土地承包权。”因女性生理上的原因,以及各种经济、社会及传统价值观念的影响,离婚妇女单独从事农业劳动,其能力总体上弱于男性,作为弱势群体,法律应当给予更多的保护。

    (二)、有利生产,方便经营

    保护土地的整体功能,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使承包土地的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是对所有生产资料包括土地的基本要求。处理离婚案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时,应适当保护承包土地的整体功能,保持地上附着物和经营权的统一性,以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离婚后男女双方各自有承包经营土地能力,并且均同意在对夫妻原承包经营的土地继续承包经营的,在不影响生产、方便经营、管理的前提下,可将夫妻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按份划出,由各自负责经营。如离婚后妇女无能力或不愿意继续承包经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定结合生产经营和管理能力的男方经营,判令男方给予该妇女相应价值的经济补偿。如果男女双方达不成折价补偿协议,妇女又不便自行耕种承包土地的,可将离婚妇女属于自己承包经营的份额转包给他人代耕,以取得承包经营的土地收益,同时告知男方不得阻碍他人代耕,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 孙岩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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