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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叉、指定执行中的问题和对策

  发布时间:2013-07-05 09:48:27


    执行难是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个长久命题,也是长期困扰法院工作的一个难题。近年,各级人民法院广泛采用指定、交叉执行制度,实践证明,该制度的有效运用,能有效缓解执行中产生的矛盾,提高案件执行质量,缩短执行周期。2011年-2012年,我院通过指定、交叉执行的案件有一件。结合近年来的工作实际,我们也发现,交叉执行、指定执行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下面作以简要分析。

    一、指定执行的原因。在工作实际中发现,指定及交叉执行原因如下:一是,初次立案执行的法院案件久拖不结。法院的主观因素是个别执行人员责任心不强,甚至于思想素质差,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案件以被执行人不在家,或者以其家中无初次可供执行财产等事由搪塞,导致案件超过执行期限,当事人意见大,被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执行。二是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不同程度的存在。在经济体制还不健全的情况下,有的人考虑到本地利益,部门利益,有的人顾及人情关系,还有的人为达到某种目的,将诸如地方保护、部门保护、关系保护等形形色色的“保护伞”推向“市场”。人民法院夹在当事人和“保护伞”之间,地位尴尬,行为无奈。

    为了打破执行僵局,改善执行环境,破解执行难,同时为彰显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也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由此,行使该权利的属于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采用指定执行、提级执行、交叉执行等措施。

    二、交叉、指定执行存在的问题。首先,交叉执行、指定执行这一制度尚不够完善,个别法院执行部门钻空子,把交叉执行制度当作是甩包袱的机会,把一些涉执行信访案件、缠执、履行能力差或可供执行财产难以变现等实非“执行难”的案件交叉出去,造成当事人的执行成本增加而执行效果难以提高的现象。其次,一些交叉案件只限于同属一地市的县级之间交叉执行;交叉执行虽能有效地解决执行难问题,但是另一方面会导致两方面执行成本增加,一是当事人为了解案件进展,常常奔波于几个法院之间,不仅了浪费当事人的时间,也要另外支出一部分费用;二是由于案件不在执行法院辖区,被指定的或者交叉执行的法院为了查清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者被执行人的下落,往往要长途奔袭,无疑也在消耗执行资源、增加执行费用。第三,受指定或交叉的法院在执行中不像本法院所立执行案件有责任心,执行时间或者执行费用安排不及时,增加了执行周期等。

    三、对策。由于存在以上问题,我们认为,要做好如下几方面的工作。1、就近指定或者交叉。为减少不必要的时间和资金的浪费,指定或者交叉时,应考虑相邻近的法院之间交叉或者指定;其次考虑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与被交叉法院相近。2、交叉出去的案件必须属于有财产可供执行,由于地方和部门保护、受行政、人情干扰,当地法院难执行的案件;3、被交叉或者被指定案件时,要与绩效考评挂钩,增强执行法院的责任心;4、上级法院对交叉案件要加大监督和指导力度,并限定执行时限,一般以三个月为宜;5、督促申请人及时提供执行线索或者财产线索,以便能够使执行法院迅速执行到位;6、各级法院之间增强全局观念,树立一盘棋思想,以破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责任编辑: 孙岩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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