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在客观上都有致人损害的行为和后果,具有相同的特点,容易产生混淆。但因定罪的不同会导致量刑结果的差异,与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悖,应严格辩析和区分。
一、犯罪主体。对抢劫罪犯罪主体的要求是达到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即年满14周岁即可构成本罪;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的犯罪,犯罪主体的年龄要求亦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致人轻伤的故意伤害罪,则要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即年满16周岁的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聚众斗殴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主体亦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抢劫罪的主观心态是不劳而获,是以非法占有为他人财物为目的;故意伤害罪的主观心态是出于希望或放任伤害他人身体结果的发生;聚众斗殴罪的主观心态是决不示弱或一定把对方压下去,是为了争霸一方、报复他人或其他不正当目的,往往事出有因;寻衅滋事罪的主观心态是自我炫耀,显示个人胆量,没有明确的个人目的,而是无事生非,以寻衅滋事开心取乐,获得精神刺激,一般双方事前并无纠葛。
三、犯罪的客体。抢劫罪侵犯的客体为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和人身权;故意伤害害侵犯的客体仅为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为社会公共秩序;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秩序,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公私财产权利等。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抢劫罪是对被害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反抗,当场取财,即便没有给被害人造成伤害的后果,也构成本罪;故意伤害罪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加害行为,也可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比如负有责任却不负责),既可以自己实施,也可以利用他人实施,而给被害人造成轻伤以上的损害后果,不伴有取财行为;聚众斗殴罪是双方成伙结帮相互殴斗,造成的损伤后果为轻伤以下(含轻伤);寻衅滋事罪的暴力较轻,往往表现为拳打脚踢或追逐、拦截、辱骂,偶有取财行为,但不是受害人不能反抗,而是慑于寻衅滋事人的恶名或地利优势不敢反抗。
五、其他应当注意的问题。1、如果在劫取财物的过程中,为了制服被害人的反抗致人伤害,应按抢劫罪定罪处罚;如果是在劫取财物后,为保护赃物或抗拒抓捕又故意伤害的,因为故意伤害行为已与抢劫行为没有内在的牵连关系,应以抢劫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2、在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过程中,致他人重伤的,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