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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机逃逸 雇用单位被判担责

  发布时间:2013-09-18 10:00:27


    临时环卫工翟某在上班途中被撞身亡,肇事车辆逃逸。翟某亲属要求其雇主兰考县某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因此纠纷,诉至法院。

    2011年6月,翟某与被告兰考县某单位签订临时天工合同书一份,合同期限一年,从2011年6月1日起至2012年5月31日止,从事道路清扫工作。合同期满后,翟某仍一直从事该路段的清扫工作。2012年12月31日早上5点多左右,翟某在上班途中,被一辆轿车撞伤死亡,肇事车辆逃逸。事故发生后,翟某亲属以翟某在被告兰考县某部门已工作二年半之久,况且又是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认定工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416955.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翟某与被告兰考县某单位存在雇佣关系,其在上班时被撞伤死亡,被告兰考县某单位作为翟某的雇主,对翟某的损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故依法判决被告兰考县某单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翟某各项损失共计227666.3元。

责任编辑:孙岩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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