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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处罚于法无据 原告起诉处罚撤回

  发布时间:2013-10-12 10:11:24


    交通执法对于维护道路及行人的安全不言而喻,但随意处罚、动辄记分岂不与执法精神相悖?2013年10月10兰考法院审结一起不服道路交通处罚案。

    2013年8月9日,原告毕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被被告兰考县某单位交警拦下,适用简易程序,对原告给予罚款200元,记12分的处罚。原告不服,拒绝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字,并向兰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中,法官依法审查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调取事发路段道路监控录像、询问原告案件事实经过,案件事实逐渐清晰。原告无《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处罚情形,更不具备《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12分的情况。在事实面前,被告态度步步好转,同意以法定程序撤回对原告的交通处罚。

责任编辑:孙岩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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