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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河泥土占压路面未清理 酿成交通事故政府应担责

  发布时间:2013-12-03 14:22:02


    2012年1月27日晚,兰考县曹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沿313省道由东向西行至兰张公路医院西第二桥头处,撞在堆放公路北侧泥堆上,致使摩托车损坏,曹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查,该泥堆是镇政府在组织人员开挖干渠河时堆放的,当时没有及时清理。曹某的家人依法向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某镇政府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合理部分及精神抚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被害人曹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在公路上行驶存在过错,应对其过错行为负主要责任。被告某镇政府疏于管理,未及时清理泥土占压路面,致使被害人驾车撞在泥堆上,应对被害人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所查明的事实、证据及本案具体情况等因素,被告某镇政府应对被害人死亡后果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为宜,故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及赔偿精神抚慰金共计4万余元。

责任编辑: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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