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4日下午14时,孙某在女儿李某的陪同下到某温泉度假村洗浴,购票后李某离开去办事,让孙某独自一人在单间洗浴房洗浴。两个半小时以后,李某去接其母时,发现老人已在浴池去世。综合河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兰考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分析,孙某系在外部环境刺激下固有心脏病发作去世。老人去世后,温泉度假村为其支出费用2万元。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孙某去世的主要原因是其自身患有疾病,原告李某作为孙某的近亲属,让老人在无人陪护的情况下洗浴,孙某及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某温泉度假村作为浴池的管理者未充分做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孙某的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温泉度假村对孙某的死亡承担40%的赔偿责任,扣除被告已支付的2万元,再赔偿原告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