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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离婚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应引起重视

  发布时间:2013-12-12 13:07:35


    兰考县法院通过对2010年以来的519起离婚案件进行调研,发现农村妇女在离婚时极少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只有9 件,仅为1.73%;主张的也很少得到支持,有5件,均为调解解决,对妇女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新农村建设产生了消极影响,应引起重视。

    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一是法律规定的不可操作性及与政策矛盾的不兼容性,致使农村离婚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不力。农村土地承包采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耕地、草地、林地均有明确的承包期限,承包期内“添人不添地,去人不去地”。农村妇女因为离婚可能脱离原有家庭这个承包单位,离婚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并经营土地也多有不便,去别的地方生活又脱离了原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而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是农村离婚妇女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意识不强,不知道依法主张自己的合法土地权益。三是法官认识不一,有的认为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不宜对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张直接作出裁判,有的则基于登记公示原则,判令土地承包经营权归男方所有,离婚妇女仅得到一些远不能保障以后生活的经济补偿。

    基于上述情况建议:一、完善涉及农村妇女离婚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的法律、政策,在现行制度框架内寻找合理衔接点及适用范围,并予严格限制。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权意识。三、在农村离婚妇女未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做出主张或表示时,要求法官行使释明权。四、加强法官技能培训,解决法官存在的认识问题,在处理双方身份关系的同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并作出处理。

责任编辑:武令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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