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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审限的适用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2013-12-16 14:16:33


    审限是民事案件自立案到审结的法定最长时间限制。我国民事诉讼法之所以明确、具体地规定审限,其立法意图在于提高办案效率,减少经年积案,解决讼累和当事人告状难的问题,以促使人民法院及时行使审判权,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早得到实现。在执行案件审理审限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影响了对审限的贯彻执行,偏离了确立审限的立法本意。我认为有必要对审限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作些剖析,克服和纠正在审限适应中存在问题,以使我国的审限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一、执行审限存在的问题

    审限意识不强。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从贯彻执行情况看,不重视审限问题还是较为突出的。有些审判人员承办的案件能够在审限内审结的,却由于没有重视审限监督和案件催办制度,缺乏责任心,致使案件速办延办一个样或由于“人情案”和“关系案”的影响等原因,致使案件无法债审限内审结;有的案件超审限或严重超审限,承办人仍坦然处之,既不申请延长审限,也不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对此又无人查问,使案件长期拖延得不到解决。对于这种有法不依的不正常现象,有人甚至认为,案件审限内结不了,总是有原因:审限没什么,不必过于认真,不能让审限束缚了法院的手脚云云。可以这样说这种认识比较典型地反映了不重视审限的主观心态。在这种心态的支配下,有关审限的规定根本不可能得到严格地遵守和执行。

执行审限随意性大。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司法者往往以所谓案情复杂为由,忽视审限超期对案件审理。其中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民事案件所涉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和证据客观上确实错综复杂;其二是这类案件的有关承办人对于应该采取财产保全等必要措施的案件;没有采取保全措施,致使保全的对象和有关证据灭失,无法再行调查取证、核算评估,案情被人为地复杂化。这样的案件可谓屡见不鲜。

此外,这些年来,国内流动人口激增,异地间经济往来频繁,由此造成案件当事人涉外地或者案件法律事实、争议标的物在外地的涉异地案件增加,给案件的调查、取证及传唤当事人带来了相当的困难。这些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都影响了案件在审限内及时审结。

    影响审限执行的因素多。所谓案外障碍。是指与案件审理有关的、能够对案件的及时审理产生负面影响的因素。受这些因素影响不能及时审结的案件,既不是审判人员主观上不按审限的规定办案,也不是案情内在的复杂,而是一些案外事由,主要有:

    1、案件矛盾或异常尖锐或事关社会稳定。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为避免案件当事人矛盾激化,防止出现突发事件,保护社会稳定,这类案件需要“冷处理”或在做好稳定工作,时机成熟时才能裁判。

    2、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住房无法解决。这种情况在城市比较突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般居住在属于男方或男方父母所有或承租的房屋,且面积一般较小,双方一旦被判决离婚,女方则往往无房可居,即使判令居住,由于男方及其家庭常强烈反对,也很难执行。诸如此类的案件,法院需要作大量的工作,使案件不得已超审限。

    3、不正之风的困扰。现在社会上有些人办事情,热衷于走些“门路”或找点“关系”,打起官司来,更是无孔不入,以求在诉讼中胜诉或得到一定的“关照”。其结果,不仅腐蚀了我们的干警队伍、影响了裁判的公正,而且极易陷审判人员于左右为难的困境,在双方拖情的围攻之下,公案难以公断,迫于无奈将案卷束之高阁,致使案件难以及时审结。

    审限规定滞后。我国现有的一些民事、商事法律,由于受立法时的历史条件所限,要么规定的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要么显得陈旧,不能适应目前发展变化了的经济体制,而经济体制的发展和改革,以及整个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使得新类型的、复杂疑难的案件不断增加,如涉及人身权、知识产权,金融和房地产等地案件。在审理这些千奇百怪的案件时,由于法律规定太显原则、简单,或根本就没有相应的立法,所以很难找到准确、具体的法律依据,致使对案件无法定性,难以下判。

    二、克服适用审限问题的办法

  提高审限意识,严肃执法。没有审限意识,就不能使审限制度得到遵守,不彻底根除对审限的“漠视病”就不能使这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审判时限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要削除对审限的轻视心态,就必须先从思想上解决问题,提高对审限的认识,并在充分认识审限的价值和重要性的基础上,使审限制度得到真正的贯彻执行。应当明确,没有审限规定的审判时限,就不能更好地以司法途径及时、有效地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顺利运行和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要树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的,快节奏的办案思想和办案作风,及时处理民事、商事案件。既要公正裁判,又要速战速决;既讲效率又要保证质量和效益,使审限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只有审限意识和严肃执法的水平提高了,审判人员才能更自觉地执行审限的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才能更积极、更有效地对审限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审限制度也才能得到真正的遵守。

    提高审判人员素质。审判人员的素质,是审判人员以及审判工作应当具备的品德、知识和技能;是审判人员从事审判工作德基本条件;是完成审判任务的保障。其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其办案的质量和人民法院的形象。这些年来,在民、商事案件绝对数量成倍增长的同时,出现了一些如前所述的新类型、新领域的案件,因此,有必要对审判人员进行一些经济、金融、知识产权和房地产等专业知识地培训,使其知识面和知识结构得到扩展和更新,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我国的民事审判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在合法、公正的条件下,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审限内尽早结案。

    强化管理,改善办公条件。现在我院已经上了局域网,能够作到对超审限案件的监督,但是对案件的督办并不是目的,而是杜绝超审限案件发生的手段,作到了案件的催办合限期结案。但是最重要的仍是审判人员的自觉性,只有从意识上重视了,才能在行动上见实效。以后,立案庭的这项工作还要坚持下去。

    完善市场立法,改革审判方式。搞市场经济,必须有规范市场经济正常运作的、完善的市场立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形成的条件下,我国的一些民事、商事法律已经不能适应目前发展变化了的经济体制,所以,我们在做到有法可依的前提下,还要改革审判方式,比如,加强诉前调解,成立速裁庭等,根据我国的现实特点,创立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不仅可以使我们有法可依,而且还可以与国际接轨。

    改革审判方式与严格执行审限,具有密切的联系,审限的严格执行可以促进审判方式的改革,而审判方式的改革又能够使审限大为缩短。通过审判方式的改革,促进审判效率的提高,从而实现在审限内尽早结案和落实审限的目标。

责任编辑:武令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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